执法有温度!禅城公布一批“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2024-12-17 15:3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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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剧里

为了制造戏剧冲突

违法犯罪人员形象通常是

滑头不老实、善于狡辩

回到现实生活

其实,不少被处罚的当事人

的确只是一时“糊涂”

他们主动改正,态度端正

经过执法人员审慎考虑

完全可以给予“第二次机会”

今年以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执法样本,主动、规范适用“一办法、四张单”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

截至目前,区镇(街道)两级市监系统共办理轻罚、免罚案件504宗。

为进一步

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1 / 佛山某建材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用水产品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案

佛山某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年初开始在某电子商务平台的官方旗舰店销售淋浴花洒套装,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至2024年1月10日被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时止,共销售案涉用水产品7套。当事人网络销售用水产品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在案涉用水产品的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展示了相应水效标识。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2 / 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至10月25日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2台压力容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发前,当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案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申请并获受理;案涉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是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案不确定造成的,当事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得不继续使用案涉压力容器,即当事人并没有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主观故意;且在继续使用期间,当事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案涉压力容器的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至结案时止,案涉压力容器已经定期检验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3 / 佛山市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佛山市某公司作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在2018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同期平均电价(0.64元/度-0.97元/度),以1.3元/度的单价向租户收取电费,共多收取电费40535.85元。当事人向租户收取的电价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中的政策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定性为价格违法行为,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与租户协商签订《关于电费抵扣部分租金的协议》,将多收取的电费40535.85元用于抵扣租金。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4 / 佛山市某瓷砖有限公司发布商业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佛山市某瓷砖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至9月13日期间,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含“全国第一”“增长王”“销量第一”等字样的商业广告。当事人发布商业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接下来,区市场监管局

将继续深入推进

“一办法、四张单”的适用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

以市监包容,审慎执法“小切口”

助推禅城法治化

营商环境“大发展”

原标题:《执法有温度!禅城公布一批“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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