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中间人、借款人、收款人,这钱究竟该谁还?

2024-12-16 17:11
四川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急需用钱的时候,有人会选择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来借款,且借款直接转入第三人账户中,那最后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邛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张涛通过中间人林楠向刘骏丰借款30万,并提供了其员工王慧的银行账户以接收借款。刘骏丰转账后,张涛在微信上向中间人林楠表示“收到了”。十日后,王慧便通过其银行账号向刘骏丰归还了30万,并备注“还借款”。

2021年3月,张涛又再次需要50万元周转,与此前借款流程相同,刘骏丰向王慧账号转账50万元,并备注“借款”。但是这一次借款,直到2024年开庭审理之日,刘骏丰也没有收到还款。故将张涛、王慧诉至我院,请求判决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张涛辩称与原告刘骏丰不存在借贷关系,与第三人林楠存在债务关系。

王慧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刘骏丰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刘骏丰也从未找过自己还款。自己并不认识第三人林楠与原告刘骏丰,只因是张涛的员工,由张涛授意,代为收取该50万元。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对方,虽双方发表了不同意见,但是双方对张涛通过第三人林楠借款均无异议,第三人林楠亦未主张该笔借款系林楠出借。因此本院支持合同相对方为刘骏丰与张涛。

而关于王慧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本案中,王慧并不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刘骏丰也无法提供王慧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或加入债务的相关证据。仅从银行卡接收款项,不能据此认定王慧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人为张涛,应由张涛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涛偿还原告刘骏丰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现行经济中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一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往往通过亲戚、朋友等寻找出借人,以达到迅速借款的目的,而帮助达成借贷合意的人俗称“中间人”。在借贷关系中,中间人应避免自己牵涉其中。此外,在借贷活动中,大家应增强维权意识,不要因朋友或亲戚等中间人涉入而忽视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等重要凭证并提供担保,也不要轻易给别人借款做担保人或中间人,以免因借款人赖账让自己失了交情,并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此外,在涉及金额较大、关系较为复杂的交易时,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切勿轻易代人收款。若代人收款,切勿仅口头约定,建议各方签订协议、说明等书面文件,确认收款人并非实际借款人。也可将交易合同等材料作为代收款协议的附件,以证明转账真实目的。协商过程中,留存各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照片等证据,以证明转账原因。转账时,要求备注款项用途。代收款也要“把话说在前”,避免最后自己陷入纠纷,伤了和气。(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 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 )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 | 火井法庭、审管办

编辑 | 石芷宣

一审 | 岑子瑶

二审 | 徐 俐

三审 |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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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 | 中间人、借款人、收款人,这钱究竟该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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