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2024-12-13 16:40
青海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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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1日,张某经快手直播与李某结识,张某因需要粮草与李某协商之后加微信商谈购买粮草事宜,双方约定粮草一捆10元,张某在李某处定1260捆的草包,并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2600元,双方亦约定由李某办理运输,草到指定地点后运费4000元由张某支付。李某按照约定将粮草交付给案外人承运,并向张某告知承运人相关信息,后车辆因超载被查,之后变更了运输方案,但因运费问题张某未与李某和承运人达成一致,因此张某没有收货,之后张某向李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法院认为:李某按照约定将粮草交与承运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履行完毕已经自动终止,故张某关于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李某返还粮草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张某、李某之间就案涉粮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的货物为在途的标的物,并约定由张某支付运费,张某交付了全部粮草款,那么,在李某将案涉粮草交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了交付,粮草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张某,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一并转移。李某按照约定将粮草交与承运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履行完毕已经自动终止,故张某关于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李某返还粮草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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