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破产保护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破产保护
典型案例

中小微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不断创新破产保护举措,释放破产保护效能,助力“病”企破茧重生,助推“僵尸企业”规范退市,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贯彻普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吴中法院从近年来审结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选取了9件破产保护典型案例,分别从运用重整和解制度挽救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快速出清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府院联动程序推进破产程序等多个方面,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主动担当、综合施策,挽救中小微企业,平衡保护各方权益的破产保护工作成效。案例一
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转预重整案
【关键词】:执转破 预重整 府院联动
基 本 案 情
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搬运装卸、钢材及五金加工等业务十余年,因经营管理不善,叠加钢贸市场行业影响,导致陷入债务危机,该公司营业执照亦于2018年被吊销。自2012年以来,该公司即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金额超1.7亿元。其名下资产主要为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在执行拍卖中多次流拍,继续处置将无法覆盖优先债权。但执行中,法院发现该公司名下不动产地理位置优越、区域优势明显,作为物流仓储用地的土地性质在市面上亦具有较大商业价值及经营前景,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遂依托执破融合工作机制,充分释放破产保护效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23年6月7日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
预重整阶段,经公开招募及遴选,重整投资人承诺以1.84亿元的对价参与重整,但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若不能恢复则重整工作无法继续推进。法院遂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多次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终恢复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扫除重整最后障碍。在庭前债务重组过程中,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组织与主要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进行充分沟通,制作《预重整方案》,获债权人会议预表决通过。2024年3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申请,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依据上述《预重整方案》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获债权人高票通过。2024年5月15日,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 型 意 义
该案是本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实现涉企终本案件“出清”与企业“挽救”功能一体推进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执行中设置价值甄别时点,通过综合考虑该公司名下不动产地理位置、区位优势及规划用途,认定其具备重整价值,并通过执转破+预重整叠加执行与破产的双重法律效果,促成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同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深入贯彻挽救与保护困境企业的司法理念,积极沟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助推重整工作顺利推进,促使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案例二
江苏某防护装备等三公司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法人人格混同 实质合并破产 清算转重整
基 本 案 情
江苏某防护装备有限公司、苏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朱某实际控制经营的三家关联公司。因经营不善,叠加市场大环境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8月,法院根据某债权人申请,分别裁定受理三公司破产清算三案。
经调查,三公司之间存在互相融资、互相垫资、互相担保、互相委托收款的情况,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区分各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为更好维护三公司全体债权人的权益,法院遂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经组织各方听证后,裁定对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合并后,三公司共涉及债权人35家,债权性质包括建设工程优先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金额合计4.8亿余元。三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江苏某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临湖镇某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上存在大量无证房屋,部分房屋超越红线,又因均对外出租,共涉及承租企业上百名职工,租户腾退亦面临较大困难,且虽然该地块目前的性质仍为工业用地,但主管部门已将规划用途变更为农林用地,以上因素共同导致破产清算中处置该资产存在较大障碍,即便能够处置,也可能严重影响变现价值。清算过程中,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两次提出破产和解方案,都因大债权人反对未果。
2024年3月,因有意向投资人承诺表示愿意以3290万元的托底投资金额对三公司进行重整投资,法院指导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预先进行投资人招募,在确定意向投资人后,预先拟定重整方案交由全体债权人表决,并设定禁反言规则。经表决,各组别均表决通过了重整方案。法院故根据管理人及出资人申请,于2024年6月裁定对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后,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各组别均表决通过。2024年7月18日,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典 型 意 义
该案是本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第一案,通过调查三公司间的人员、财产、对外债务等情况,并经公开听证,认定三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进而审慎裁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集中处理三关联公司的资产债务可有效避免个别公司单独清算可能带来的债权分配比例严重不均衡,损害部分债权人的现象。同时考虑到三公司资产清算变现的障碍与难度,尽力推动和解和重整工作;在有明确意向投资人的情况下,通过与该投资人先签署托底投资协议,再进行投资人公开招募,一方面确保了招募投资人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确保了重整的成功性。最终通过实质合并重整的手段盘活了三家公司难以清算变现的资产,实现了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三
苏州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执破融合 共益债务 托底投资协议
基 本 案 情
2017年,苏州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转让协议,将其名下坐落于吴中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5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置业公司,因某置业公司此后仅支付了3000万元转让款,故该土地使用权亦未完成过户。自2021年起,该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经某置业公司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了某置业公司的执行异议。经执行调查,若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则该公司除某置业公司需支付的2450万元尾款外,再无其他任何财产,而对外负债超过4亿元,无法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法院遂依托“执破融合”机制,经债权人同意,于2022年10月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希望借助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充分保障各方利益。
结合上述转让协议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现状,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征询债权人意见后拟在破产程序中解除上述转让协议,同时,为提升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及兼顾买受人利益,依据相应规定将某置业公司已付的3000万元归入共益债务,最终促成与买受人达成解除协议的合意。该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价值为6400万元,解除上述协议有利于充分维护债权人利益。此后,因该公司取回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具备重整价值,同时为提升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法院指导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预先启动招募重整投资人,在取得潜在投资人承诺托底投资6800万元及全体债权人对重整方案表决同意的意思表示后,再正式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2023年11月,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目前已执行完毕。
典 型 意 义
该案是本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助力企业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在执行中迅速调查债务人核心资产的权属状况,在径直执行明显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及时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借助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解除权、共益债务等“工具包”,助推与核心资产买受人完成协商解除谈判,收回企业核心资产。另一方面依据企业核心资质的状况,及时甄别出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预先启动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在取得托底投资的情况下,再正式转入重整程序,极大提升重整成功可能性,为债权人至少增加了上千万元破产财产,实现各方共赢,助力企业重新上路。
案例四
苏州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破产自行和解案
【关键词】:小微企业 民事和解 未来收入偿债
基 本 案 情
苏州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发电技术服务及进出口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因对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3年5月4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
经核查,该公司涉及3户债权人,金额合计5000余万元,名下仅有少量零星银行存款。但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中表达了和解的强烈意愿,并向法院及管理人提出其控股的某海公司在天津港有建成邮轮岸电供电项目,该项目在疫情结束后有较好经营前景,可转让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法院以全体债权人意见为基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指导管理人进行民事和解。管理人组织本案债权人、某海公司、某海公司债权人及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天津某港口公司进行多轮沟通与协商,最终各方达成初步框架协议,由天津某港口公司收购某海公司上述项目,某海公司用得到的收购款清偿苏州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外债务,若最终未能转让成功,则债权人受偿金额为零元。苏州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均认可上述和解协议,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裁定认可苏州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各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 型 意 义
该案是本院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法院指导管理人突破破产和解协议以现金清偿的固有模式,运用市场化的思维,通过组织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就公司控股的关联公司名下优良资产收购展开多轮协商,尝试以未来收购所得款项用于偿债,最终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为企业重回市场赢得生机,实现各方共赢。
案例五
苏州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执行转破产自行和解案
【关键词】:追收未缴出资 支付令 破产自行和解
基 本 案 情
苏州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认缴出资83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及房地产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不能对外清偿债务,陆续被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调查,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2024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执行转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经核查,该公司仅涉及3家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且经联系沟通,徐某到庭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工作,并确认了有效送达地址。经释明,徐某亦自认未缴纳过公司注册资本。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徐某确认了有效送达地址且自认未缴纳过注册资本,满足了督促程序中支付令适用所需的能有效送达和无异议等要件,法院遂指导管理人运用督促程序来追收徐某的未缴出资。2024年9月18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两日后法院便向徐某发送了要求徐某限期缴纳出资资本的支付令。经多次释法明理,徐某明确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于2024年10月8日发生强制执行力。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组织各债权人与徐某展开协商,依托支付令的督促力和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在支付令所确认的金额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徐某与各债权人缩小金额差距,2024年10月18日,徐某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徐某在三日内全部履行完毕,最终实现税款及社保债权百分之百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5%,仅历时85天,涉案争议全部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 型 意 义
该案是本院首次在破产案件中创新性运用督促程序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进而促成债务人与全部债权人达成自行和解的典型案例。在及时甄别出符合督促程序适用要件的情况下,通过及时向债务人股东发送支付令催缴出资,快速将股东的出资义务转化为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责任。再依托这一“谈判筹码”,充分释放支付令的督促力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引导债务人股东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合意,同时依托“执破融合”的双向路径制约债务人股东的违约行为;即便未能达成和解,管理人也可代表债务人就支付令确定的付款金额直接申请执行,实现“进可破”“退可执”,为健全立审执裁破一体化机制,推进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
案例六
苏州某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破中融执 多元解纷 破产和解协议监督履行
基 本 案 情
苏州某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主要经营热流道零部件及电子元器件等的生产与销售。因经营管理理念偏差叠加市场大环境影响,出现资金链断裂,被众多职工及供应商申请仲裁、起诉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2024年9月,经债权人同意,执行部门将该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9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
经调查,该公司对外结欠14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金额合计约40万元,另外还结欠8家供应商的货款。该公司产品具备一定的品牌效应,具备稳定数量的潜在市场客户,其大股东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也表示愿意出资促成与债权人和解。考虑到该公司具备一定拯救价值,为顺利推进该公司破产和解工作,法院考虑到商会特邀调解的专业与资源优势,遂委派商会特邀调解员,与管理人一起合力推进破产和解工作。在三方合力下,快速促成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并获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同时考虑到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通过“破中融执”的方式,依托“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的多元解纷机制,对商会特邀调解员在债务人股东与管理人作为代表的债务人之间居中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破产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倒逼债务人股东自觉履行,实现各方利益共赢,帮助企业重获新生。2024年11月29日,法院裁定认可该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目前,债务人已履行完毕第一期付款义务,实现14名职工约40万元的职工债权率先百分之百清偿。
典 型 意 义
该案是本院积极打造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通过理念、资源、效果“三个融合”,最大程度发挥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叠加优势,释放执破融合机制工作机制效能的典型案例。在甄别出债务人企业具备拯救价值及拯救可能性后,充分利用商会特邀调解的专业与资源优势,委派特邀调解员与管理人就破产和解推进工作形成强大合力。在破产和解协议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探索构建“破中融执”的工作模式,创造性地将“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的多元解纷机制与破产和解协议监督履行衔接起来,通过赋予破产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对债务人股东自觉履行和解协议进行有效实质化监督,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破产和解协议,仅84天就实现职工债权百分之百率先清偿,帮助债务人企业“绝境再生”。
案例七
苏州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小微企业 破产和解 一次性化解
基 本 案 情
苏州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的小微企业,因经营不善及市场环境影响,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24年7月,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4年8月14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
经调查,该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就已全部实缴,且经核查公司账户流水,未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及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该公司之所以陷入债务危机,主要是因受市场环境影响导致诸多应收账款未能实际收回。公司大股东薛某在破产受理前亦自筹资金与大部分债权人实现和解,故本案中仅有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考虑到该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东具备强烈的和解意愿,法院指导管理人组织股东与2家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促成2家债权人表决同意债务人股东提出的减免部分债务及分期履行的和解方案。2024年10月29日,法院裁定认可该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目前债务人已按约履行了前两期付款义务。
典 型 意 义
该案是本院运用破产和解制度挽救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在综合考虑债务人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及不存在抽逃出资和侵占公司财产的基础上,结合债务人股东和解的意愿及处置债务的态度,指导债务人合理制定和解方案,引导债权人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理性表决,最终仅历时75天就促成和解方案全票通过,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亦使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得以存续,充分释放了破产和解制度一次性化解纠纷矛盾的现实价值。
案例八
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破产自行和解案
【关键词】:自行和解 非现场会议协商 实质化解
基 本 案 情
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主要为人力中介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2024年7月,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审查中,该公司大股东刘某就表达了有协商和解以求继续经营该公司的意愿,因在破产清算审查中未能谈妥具体还款方案,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
经调查,该公司仅有2户债权人,除申请人外,另一笔是税款债权,两笔债权合计75079.18元。考虑到该公司大股东表达了和解以继续经营该公司的强烈意愿,为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实质化解,法院引导管理人通过刘某与该公司另外两名身在异地的小股东取得联系,并多次组织债权人、管理人、该公司三名股东通过召开线上会议的方式展开沟通与协商,向该公司三名股东释明破产后股东可能承担的风险、所需承担的义务及和解成功后免责的法律效果。最终促成该公司三股东与两户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因该案债权金额不大、债权人人数少,法院遂指导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破产自行和解的规定,组织债务人股东与该2户债权人自行签署和解协议,由三股东自行筹措资金清偿上述债务。2024年10月11日,法院根据该公司的申请,裁定认可该公司三股东与各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 型 意 义
该案是本院借助破产自行和解制度快速高效挽救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相较于普通破产和解,债务人自行和解具备较大的灵活性,程序更为简便且无需程序转换,对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经营,及早走出债务危机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本案债务人债权人数较少、金额不大、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的实际情况,本院指导管理人依托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自行和解制度,组织各方协商,通过多轮斡旋、释明风险、宣传破产保护理念等方式,直接快速促成债务人股东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有效降低当事人诉累。
案例九
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简化审理 降本增效
基 本 案 情
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等。公司自2022年起资金链断裂而不能清偿对外到期债务,被多家债权人起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某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转破产,法院于2024年8月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
该公司涉及6户债权人共7笔债权,债务金额合计87余万元,每笔债权均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佐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贯彻执行江苏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向管理人发送本案各项流程节点监督表,指导管理人严格把控各程序节点办理时限、整合与简化办案流程,要求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会时间前引导债权人预先表决各项议案,并引入“禁反言”规则,实现一债会以书面形式召开。同时,充分发挥“执破融合”工作机制优势,指导管理人利用“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系统”,辅之以法院执行财产查询系统,全方位、高效率查询破产企业相关财产信息,有效提升破产案件整体推进效率。2024年10月11日,法院裁定宣告某机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时2个月审结本案。
典 型 意 义
该案本院助推“僵尸企业”有序快速退出市场的典型案例,本院根据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清晰的特征,积极贯彻落实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管理人优化债权申报流程,简化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等,综合运用法院执行财产查询系统及“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系统”调查企业破产信息,促进破产案件审理降本增效,助推无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有序高效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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