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农民工权益保护 | 无良心欠民工血汗钱 有法律替弱者担道义
本周主题
农民工权益保护
无良心欠民工血汗钱
有法律替弱者担道义
基本案情:杨某于2017年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至2020年期间,杨某领取了960余万元工程款,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尚拖欠20名农民工工资200余万元,后杨某长期不在岗,电话无人接听。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知杨某到场处理,并责令杨某支付,杨某一直置之不理,反而更换手机号码后逃逸。杨某被抓获后经办案人员多次劝说仍拒不赔偿,最终,杨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寻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强制责令杨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普法君提醒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普法君在此提醒,作为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是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中学扩建教学楼的项目工程。2021年2月,建筑公司与被告包工头王某签订《某中学教学楼项目木工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将该工程的木工项目分包给王某。2021年4月至8月,原告刘某接受王某雇佣,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结算,刘某工资共计35400元,扣减借支及已支付部分,尚欠工资16200元,欠付的工资由王某向刘某出具欠条1张。后经刘某多次向王某催要该款项均未果,刘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工资,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对欠付刘某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而被告某建筑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结算明细等材料,辩称其已经将工资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王某,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刘某在被告王某所承包教学楼扩建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王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支付原告刘某剩余16200元的劳务报酬。被告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木工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得到及时清偿,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故对王某拖欠原告刘某劳务报酬16200元,被告建筑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如建筑公司认为其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包含农民工工资)超出其公司与王某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公司可向王某追偿。
3.对于建筑公司抗辩原告与其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原告向其公司主张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以案释法
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程经分包转包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该条例的出台,有效整治了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也提示建筑施工方,必须严格落实该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发放,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工拖欠薪资的问题发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农民工权益保护 | 无良心欠民工血汗钱 有法律替弱者担道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