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 | 儿子失踪四年 母亲申请宣告死亡获支持

2024-12-10 17:36
陕西

近日,汉滨区法院瀛湖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2019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接到村民报警称其弟弟郭某因患有精神病,外出后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发现其踪迹。

2023年5月18日,郭某的母亲曹某向汉滨区法院申请宣告郭某死亡。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申请人家中、被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当地派出所等查明情况后,于2023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发出寻找郭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届满,郭某依然杳无音讯。郭某的户籍信息也因未办理二代身份证被注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自2019年6月25日失踪后,至今仍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公告后郭某仍然下落不明,故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作为郭某的母亲,申请宣告郭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

据此,法院作出宣告郭某死亡的判决,并依法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民事主体制度。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宣告死亡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自然人宣告死亡需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收益人。自然人下落不明,同时符合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条件,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

三、申请宣告死亡需要哪些材料?

(一)宣告死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事实、时间和请求。申请书可以手写或打印,落款处需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或能证够显示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一)产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二)人身关系:婚姻关系自动终止。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三)财产关系: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

五、宣告死亡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一)被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有效。

(二)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三)子女关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四)财产: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法返还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学习民法典 | 儿子失踪四年 母亲申请宣告死亡获支持》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