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明讲堂】专家说法|㉓交通事故中出现多方责任主体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各侵权主体的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案件是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多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如机动车与行人。随着道路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多方责任的事故发生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此种复杂的情形下,应当如何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比例?专家简介
吴惟明杭州民进开明法律专家服务团副团长,现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任滨江区政协常委、民进滨江区基委会副主委、滨江区新联合副会长兼律师分会会长等职务。先后荣获民进杭州市参政议政先进个人、全省律师行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个人嘉奖等荣誉。专业领域包括:公司法务、企业合规、刑民交叉等。
案例介绍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8日17时30分许,刘某驾驶皖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1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215省道157公里400米处碰撞到沿215省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甘某,后袁某驾驶晋BXXXXX号小型轿车再次碰撞,造成甘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刘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皖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晋BXXXXX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甘某的近亲属李某、甘某某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根据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为行人,其分担本起交通事故比例基数为20%,刘某、袁某作为机动车方,分担本起交通事故比例基数分别为60%、40%。将刘某、袁某应分担的比例基数分别除以甘某、刘某、袁某分担比例基数之和120%,从而得出刘某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为50%,袁某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为33.33%。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33.33%的赔偿责任过高,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家说法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并未就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会在地方性法规中会明确各责任形态对应的责任比例,比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21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主次及同等责任所对应的责任比例。需要指出的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中并无详细的责任比例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各方责任主体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唯一依据。所以,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述的事故责任形态,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转化为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全国并未统一主要责任等责任形态对应的责任比例。我们通常所说的二比八、三比七等责任比例,主要出自地方性法规以及裁判案例。因此,当交通事故中存在多方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按照普通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认定
以(2018)鄂民再17号张长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案为例,本案为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一方机动车负主责,另外两方机动车均为次责。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按照普通形态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处理,即主责车辆承担70%的责任比例,两个次责车辆共同承担一份次责责任,即各承担15%(30%÷2)的责任比例。
2、由法院依法酌定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
以(2024)浙04民终1138号甲、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案为例,本案为四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一个主责,两个次责,一个无责。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具体责任比例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侵权发生的原因与过程、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等,依据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予以确定。丙车对于事故发生过错较大,酌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甲和丁虽都承担次要责任,但甲违章停车,造成道路狭窄,导致丁、乙的避让空间明显变窄,是引发案涉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综合考虑事故经过及原因力,酌定由甲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丁承担15%的赔偿责任。
3、事故比例基数确定法
以本文在开头案例介绍中提到的(2020)皖01民终4465号李念珍道交二审案为例,法院以事故比例基数确定法以划分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具体而言,根据各个责任主体的过错的大小——这主要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结论,得以确定出每个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然后根据每个责任主体的比例基数除以所有责任主体的比例基数之和,作为每个责任主体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
此种计算方式,既采信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同时又考虑了各方的过错大小,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引发质疑。
综上,交通事故中出现多方责任主体的情形下,各方主体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公平公正地确定责任比例,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前,事故比例基数确定法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案,不仅具有公平性与合理性,而且操作上也简洁明了,更容易让各方当事人接受,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
第五十九条 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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