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多? | 司法建议

2024-12-03 21:37
上海

卷首语

随着汽车行业的飞速发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早以数亿计,与之伴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数量激增。以往,我们在治理该类社会矛盾时,主要将目光聚焦在被侵权方的受损权益赔偿、数人侵权间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主体赔偿顺序等方面。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公司与第三者缺乏沟通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我们发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定损流程、加强与第三者沟通,从而缓解矛盾、避免讼累。

基本案情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1年8月28日,被告李某与案外人许某在闵行区漕宝路外环东15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许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车辆经定损,损失金额为5,700元,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2021年10月26日,原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代赔3,700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原告保险公司诉称:被告李某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为事故全责,案外人无责,故在原告先行赔付车辆损失并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后,有权向被告李某主张赔偿款。

被告李某辩称:首先,事故发生后,其本人的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金额为4,700元,与原告的定损金额相差1,000元。其次,交通事故定责后至本案起诉前,关于原告承保车辆的维修情况包括相应维修费用的具体明细、定损人员及核损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并未通过电联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或征求其本人意见。最后,《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显示的出险时间较事故发生时间过近,出险日期与进厂维修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均不符合常理。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李某愿意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3,200元。

问题所在

梳理案件理清问题

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暴露了保险公司在定损理赔流程中存在的一些可供改进之处,为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提升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质效,闵行区人民法院指出:

一、在机动车定损方面,案涉交通事故确定被告李某负全责,但其并未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故本案被保险人通知其本人的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坏进行定损并保险理赔。在定损过程中,保险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维修单位在维修中,应当将维修项目的工料费明细交保险公司确认,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并无工时费的报价明细,保险公司提交的起诉证据《维修结算清单》中仅列明维修项目,所耗工时均为0元;2.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明确载明“经事故有关各方协商,完全同意按以上核定的价格修理”,但末栏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修理厂、第三者均无相关方签章。

二、在与第三者充分沟通方面,该案中被告李某反映,从交通事故定责后至本案起诉前,关于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维修情况包括相应维修费用的具体明细、定损人员及核损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并未通过电联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或征求其本人意见。《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显示的出险时间较事故发生时间过近,出险日期与进厂维修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均不符合常理。并且,其本人的保险公司告知的定损金额小于保险公司核定的金额,结合保险公司与其在事故损失认定方面缺乏沟通,以及《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所载情况不符合其一般认知,故被告认为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过高,超出车辆的实际损失。

三、在人员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的出具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体现在保险公司人员并未严格审核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报价明细,以致于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据同样存在报价明细粗糙的情况。保险公司还要求第三者等利害关系各方同意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但实际上保险公司人员并未积极同第三者联系沟通,以致于定损价格确定后第三者方知晓赔偿金额。上述情况反映出保险公司部分业务人员规范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的特点以及保险公司在业务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存有疏漏。经调研发现,有多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定损理赔过程中均存在单据填写粗糙、未同赔偿方联系等不规范行为,以致被告对定损价格产生怀疑并拒绝赔偿,部分案件对车损进行重新鉴定,徒增双方的诉讼成本。

保险公司回函

积极反馈采取改进措施

本案中保险公司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最终在法院组织下调解结案,推动了纠纷的化解,保障了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后续代位求偿案件的处理中保险公司将根据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建议,加强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前道定损流程,督促定损理赔环节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司实务操作规范强化各类单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二)加强与第三者的沟通交流,建议及时履行赔付义务避免增加诉累。

(三)加强对第三方维修机构报价的审核,提供保险公司证据的证明力和定损的公信力。

(四)进一步加强对定损全流程规范的培训工作,提高理赔工作人员关于民事权利保护意识,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法官提醒

一条建议 一个方案

在大多交通事故中,事故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并无异议,所持分歧多集中在定损金额上。化解定损金额上的矛盾,就能大大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避免当事人讼累。

对此,闵法君建议如下:一、主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机动车商业保险并非法律规定强制购买的险种,因而部分车主为节省用车成本选择只购买交强险。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修复费用往往较大,修车成本与保险成本不成比例。本案中,第三者对于定损金额持有较大异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其未按时购买商业险,从而导致事故损失在扣除交钱险赔偿额后均由其一人承担。二、保险公司积极与第三者沟通,规范定损流程文书。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通知第三者参与定损,但保障第三者对定损的知情权是化解双方对定损金额争议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在保险公司、驾驶人、第三者对车损范围、市场价格等有预期、能协商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定损单才更具有公信力和证明力。三、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责任心,树立自我权利保护意识。机动车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侵权,驾驶人开车疏忽大意或对危险避免能力过于自信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为防止自身安全侵害、财产损失,提高安全驾驶责任心是根本。在事故发生后,要谨慎对待事故责任和车辆损失的认定,积极主动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关注同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定损全过程,做到处处知情、心中有数。

周志尧

闵行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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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文字来源 :商事审判庭 周志尧

原标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多? | 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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