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开庭 | “知假买假”式维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导 读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我国法律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严格的规定。令人意外的是,有一些自以为“聪明”的人却想通过知假买假充当“职业打假人”的手段,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此获利。今年9月,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购保健品含非法成分
今年1月29日,赵东通过微信加上了名叫马强的微商,约定从马强处购买30盒名为“玛卡”的保健品。经过协商后,双方以3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赵东按马强提供的线上支付平台账号向马强转账3000元。马强确认收到钱后,立即按赵东提供的地址于当日17时给赵东发了货。
3月13日,赵东将一盒从马强手里购买的“玛卡”保健品寄给了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3月16日,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称,赵东购买的保健品“玛卡”中含有非法成分他达拉非。
拿到检验报告后不久,赵东便一纸诉状把马强告到了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并将剩余的29盒保健品“玛卡”提交至人民法院。
知假买假能否获赔
原告赵东的诉求:判令被告马强退还原告货款3000元,支付原告赵东10倍的赔偿款3万元,合计3.3万元;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才能享有索要10倍赔偿的权利。
与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本案原告赵东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活动,结合原告购买后将一盒送交检测机构,其余并没有消费,另经平安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在立案检索系统查询,原告赵东在全国涉及此类买卖合同案件有146件。
由此可见,原告赵东并不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法院对其要求支付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赵东要求退还货款3000元,被告马强在庭审中也同意退还。
据此,平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马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赵东货款3000元,驳回原告赵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马强负担57元,赵东负担568元;检测费600元,由马强负担。原告赵东不服判决,于今年9月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上诉人赵东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赵东辩称:本案一审期间将“玛卡”提交给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含有他达拉非成分,他达拉非属于西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8条规定,他达拉非是禁止添加到食品里面的。本案的涉案保健品有毒有害,经营者已涉嫌刑事犯罪中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请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线索移送至辖区公安机关处理。被上诉人马强辩称,其无经济能力赔偿3万元,认可一审判决。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购买药品的必须以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购买到的是假药、劣药的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此外,赵东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3万元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条解释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确定的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
本案中,赵东购买涉案商品并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索赔为目的,且其并未使用涉案商品,其行为明显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赵东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东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平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东负担。
(文中人名、商品名均为化名)
来源 | 青海法治报
原标题:《今日开庭 | “知假买假”式维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