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 | 共青城市法院1件案例入选江西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2024-11-29 15:30
江西

近日,江西法院发布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共青城市法院一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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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7日20时50分许,李某驾驶轻型货车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的由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张某为网约车司机,其驾驶的小型客车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该车辆因本次事故共停运14天。李某系轻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挂靠在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因车辆停运损失、交通费的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营运损失、交通费。

裁判结果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车辆停运14天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但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日净收入情况,审理法院酌定按150元/天计算,合计2,100元,该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应由李某承担。李某驾驶的车辆挂靠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应对事故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意见,符合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的约定,且该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即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了明确说明,应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故对于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辩称不承担停运损失的意见予以采信。张某主张的交通费,属于合理支出的费用,应予支持。遂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停运损失2,100元;某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向张某支付交通费54.82元;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停运损失2,1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运输行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行业中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被挂靠人一般是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接受没有运输经营资质的机动车所有人挂靠时,往往对挂靠人只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对挂靠车辆则“挂而不管”,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是危险的开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正是存在着运输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的情况,且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挂靠的范围,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可较好的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亦可促进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尽到应有的管理审查义务,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一审:王鹏

原标题:《喜报 | 共青城市法院1件案例入选江西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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