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效力认定
2024-11-26 17:03
安徽
案情简介
刚毕业的小红新找了一份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入职时,用人单位让小红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本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刚刚步入社会的小红出于缺乏社会阅历,在公司的催促下草草签署,但是后来小红意识到了问题,主动向用人单位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处理结果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主张小红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主动放弃社保,本院认为,该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约定无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小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小红相应的经济补偿。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原标题:《【以案释法】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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