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法官春节提示系列三:旅游篇

2019-02-02 11:16
北京

春节假日

往往是旅游纠纷案件的易发期,

二中院法官

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从法律角度作一些有益的提示,

以期对社会大众尽情享受

假期的快乐,避免纠纷。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提示

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与游客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既涉及到国内旅游也涉及到境外旅游。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旅行社方面
有的旅行社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旅行总社对下属门市分部管理控制不够,有些导游因利益驱动进行违规操作。比如有的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却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旅游者看到的旅游合同文本基本都是由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有的旅行社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旅游者签订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没有给予充分释明,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比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赴泰国普吉旅游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住宿酒店为四星级酒店标准。到达目的地后,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因为普吉当地的酒店都不标星级。旅游者表示拒绝入住,当时正值旅游旺季,旅行社临时更换酒店有困难。双方协商不成,旅游者未能冷静处理随即集体脱团。

此起纠纷发生原因在于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对服务标准约定不清,对“四星级酒店”标准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一方面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酒店设施、等级情况缺乏了解,不知道普吉酒店执行的不是国际标准,而是当地的标准,而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对此给予明确解释,造成了旅游者的误解。

案例

旅游辅助服务者方面

地接社、旅游辅助服务者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由于地接社、旅游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根据《旅游法》的规定,由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等都应冷静、谨慎地处理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和损失扩大。

旅游者方面

有的旅游者法律意识不强,签订旅游合同时对合同条款没有认真阅读,尤其对旅游合同中有利于旅行社的免责条款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致使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同时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意外。

下面结合二中院审理的案例加以说明。杨某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赴内蒙旅游活动,该旅游团主要成员为老年人。旅游途中,旅游车在某国道行驶,部分游客要求停车摄影,司机在过道上靠边停车,杨某下车后自行登坡摄影拍照过程中不慎摔倒,在被送往医院时死亡。此案中,首先,杨某参加的旅游团,旅游者都是中老年人,为特定人群,因此,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更加注意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杨某爬坡拍照时在场导游没有给予充分注意,没有及时加以阻止,可以说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旅行社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对其自身安全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杨某未充分考虑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即自行爬坡拍照,不慎摔倒导致死亡。杨某自身对这个损害后果也有很大责任。

案例

在此,从法律角度给要出行的旅游者一些提示和建议:

在选择旅游经营者方面,要注意审核经营者的资质。尽量选择有品牌、有知名度、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只关注价格,更要重视服务质量,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旅行社。

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一下旅游目的地的政治环境、法律规定、宗教、文化、风俗,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签订合同时对容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要做出具体、详细的约定,如旅游费用包含的具体项目、发生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尤其是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行程安排、对导游的要求等都要尽量具体细化。

旅游者应注意保存旅游合同及其他证据、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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