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法官春节提示系列三:旅游篇
春节假日
往往是旅游纠纷案件的易发期,
二中院法官
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从法律角度作一些有益的提示,
以期对社会大众尽情享受
假期的快乐,避免纠纷。

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与游客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既涉及到国内旅游也涉及到境外旅游。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另外,旅游者看到的旅游合同文本基本都是由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有的旅行社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旅游者签订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没有给予充分释明,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此起纠纷发生原因在于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对服务标准约定不清,对“四星级酒店”标准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一方面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酒店设施、等级情况缺乏了解,不知道普吉酒店执行的不是国际标准,而是当地的标准,而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对此给予明确解释,造成了旅游者的误解。
案例
旅游辅助服务者方面

旅游者方面
有的旅游者法律意识不强,签订旅游合同时对合同条款没有认真阅读,尤其对旅游合同中有利于旅行社的免责条款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致使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同时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意外。


案例
在此,从法律角度给要出行的旅游者一些提示和建议:
在选择旅游经营者方面,要注意审核经营者的资质。尽量选择有品牌、有知名度、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只关注价格,更要重视服务质量,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旅行社。
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一下旅游目的地的政治环境、法律规定、宗教、文化、风俗,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签订合同时对容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要做出具体、详细的约定,如旅游费用包含的具体项目、发生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尤其是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行程安排、对导游的要求等都要尽量具体细化。
旅游者应注意保存旅游合同及其他证据、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