豢养小鸟算扰民?行政裁判定邻里是非

2019-01-30 17:54
江苏

冬日午后

晒晒太阳,逗逗鸟

不失为一种惬意的生活方式

然而老崔豢养的几只小鸟

却引来了邻居老刘的极大不满

案情简介
因邻居老崔的小鸟打扰老刘休息,多次协商无果后,老刘一怒之下拨打了110报警,要求民警对邻居老崔作出处理。没想到民警过来调查后,认为邻居老崔养的小鸟并没有打扰到周围居民休息,对老刘的申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老刘不服,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被告诉辩
原告老刘诉称
邻居老崔搬来后,饲养了数只画眉等鸟类,每天鸟叫声此起彼伏,严重干扰原告休息。小区物业、社区、街道等部门多次协调无果,原告曾多次报警,要求对第三人老崔作出处理。被告公安分局调查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认为第三人老崔养鸟扰民的事实客观存在,请求:

1

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

2

对老崔依法作出处罚。

原告老刘报案后,民警前往现场调查,走访了老崔周围的邻居以及物业主管,均认为老崔养鸟未对生活造成影响,并且有人反映,小区附近经常有野鸟出入,叫声更大。据此被告认为,原告控告第三人养鸟干扰其正常生活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安分局辩称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从室内或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人老崔饲养的小鸟发出叫声产生了环境噪声,但要构成环境噪声污染通常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心理感知因素。

二是超标排放的客观现实因素。

至于是否达到严重影响生活的程度,不同人员因居住条件、身体健康、心理感受等因素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评价,东邻认为静,西邻未必不嫌吵。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其身体健康情况欠佳,对外界声音的敏感程度高于一般人,需要相对清静的环境进行恢复休养,但是,是否达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仅以原告个人的感知作为判断标准是不够的,还应当综合考虑声音的来源、养鸟的行为是否合理、当事人能否对声音进行控制防范,以及周围邻居等一般公众的普遍感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报警后,被告分别向原告、老崔夫妇、居住在同幢楼的其他邻居、小区物业主任进行了调查了解,小鸟发出叫声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被调查者大都认为对生活影响并不很大,而数只鸟叫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说法亦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小鸟发出的叫声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条件,亦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情形。据此,被告公安分局认为第三人老崔养鸟干扰原告生活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老崔不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铁小行有话说】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环境噪声无所不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既受到噪声的影响,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制造噪声影响他人。面对客观存在的环境噪声,每个人都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不同人员的耐受能力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更多地需要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充分照顾到周围人的利益。无论是坚持个人爱好而忽视邻居的关切,还是单凭自己的主观感受就要求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也不利于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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