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 铜梁法院在行动
为进一步增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铜梁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现向社会发布3起非法集资相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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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
赵某、吴某养老诈骗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
汤某、某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01
高息固然诱惑,安全才是根本
——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曹某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工程承包等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宣传,承诺支付2%至5%不等的月利息作为回报,以借款名义面向王某、唐某、周某等37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将所吸资金用于偿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曹某共计吸收3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1554.51万元,归还本金257.029159万元,支付利息480.514万元,以息抵本后,尚欠集资参与人集资款816.966841万元。
【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54.5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曹某除应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外,还有返还集资参与人扣除已收本金及利息后的本金的责任。其中谢某、唐某已收回足额本金,不再返还。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集资参与人王某等35人扣除已支付本金及利息后的本金共计816.96684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犯罪行为人往往以高息返利为噱头,在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谎称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这也提醒广大公众,在你“垂涎”高额的利息时,犯罪分子早已盯上了你的本金,所以大家一定要抵制诱惑、擦亮双眼、三思而后行,避免上当受骗。
02
莫让老年生活不快乐
——赵某、吴某养老诈骗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赵某接受刘某的邀约,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担任隶属于沈阳某乐商贸有限公司的铜梁店店长,负责店内全面工作,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领取工资。其中,吴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担任店长,赵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担任店长。
被告人吴某、赵某担任店长期间,按照刘某的安排,先后在铜梁区群龙广场、桫椤路、飞凤街等地,聘请郭某、雷某、陈某、肖某、蒋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先后聘任徐某、曹某担任财务,通过公开播放某乐总公司宣传视频、业务员讲解、开展免费娱乐活动、免费旅游、老会员带新人等方式,以购物消费并高额返利为诱饵,让群众进入“某乐商城”、“某和商城”成为会员,向邓某、李某、欧某、罗某等社会不特定群众变相吸收资金。经营期间,每日吸收的会员资金通过存现或转账方式进入店长使用的银行账户,由店长转给某乐总公司财务,某乐总公司返利后由店长或店长安排人员支付给会员。
经审计,某乐公司铜梁店共计吸收资金16158205.02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担任店长期间共计吸收资金3642500元,被告人赵某担任店长期间共计吸收资金12515705.02元。截至2022年8月5日,给集资参与人返利12363373.41元,尚有3794831.61元未返还。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吴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251万余元,数额巨大,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364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吴某接受上级安排担任店长,实施非法吸收资金行为,与上级公司成员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大部分集资参与人所投入的集资款已通过返利方式返还,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十四万四千八百元、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七万元予以追缴,追缴的违法所得与查封房屋、冻结账户由主办地办案机关统一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诈骗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法分子通过宣传免费旅游、免费开展娱乐活动等借口,以购物消费并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老年群体信任,进而虚构项目、伪造资质,以虚假承诺的高额回报忽悠老年群体投资,且许多投资的老年人投入的都是用以养老的积蓄。除此以外,还有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群体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老年朋友们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审慎投资理财,多与家人商议,切莫贪图小便宜,要记得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
03
投资借款需慎之又慎
——汤某、某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仑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汤某系某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2012年年底至2020年1月期间,某仑公司在铜梁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由汤某通过许诺投资该房地产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放任他人口口相传,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月息2%-8%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进行吸资,并将所吸资金用于该房地产项目开发、偿还借款本息等支出。经审计及查明的事实,某仑公司向蒋某、张某、赖某等20余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804.93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付利息折抵本金后尚有本金5380.90万元未偿还。
【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汤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尚未退赔数额,根据重庆某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汤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重庆某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集资参与人赖某等人扣除已支付本金及利息后的本金五千三百八十万九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被告人在未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名义,通过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最终导致所吸收资金无法返还的后果,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这则案例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借款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理性审查和评估投资项目,不要被高额回报的许诺冲昏头脑,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原标题:《打击非法集资 铜梁法院在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