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告
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即日起在高新区范围内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常态化整治;
二、整治重点:
摩托车(含普通二三轮摩托车,电动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同步开展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飙车炸街、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整治措施:
(一)在高新区范围内倡导驾乘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杜绝违法载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出行。
(二)辖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全面营造安全文明、遵法守法出行的浓厚氛围。
(三)快递、外卖等配送企业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同时,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并监督按规定佩戴。
(四)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职业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监管第一责任,加强对师生的教育管理,积极引导全体教师上下班、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遵守交通法规,驾乘电动车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做到合法上路,安全骑行。在学生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将结合护学岗工作,深入学校周边开展专项整治,对骑乘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学生及家长,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通过提醒、教育等方式进行现场教育整改;对骑乘电动车不规范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的党员或公职人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不听劝阻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高新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将依法对不佩戴及不规范佩戴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予以配合支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16日
供 稿:高新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 辑:钟雨薇
初 审:史文杰
原标题:《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