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告

2024-11-16 16:21
内蒙古

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即日起在高新区范围内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常态化整治;

二、整治重点:

摩托车(含普通二三轮摩托车,电动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同步开展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飙车炸街、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整治措施:

(一)在高新区范围内倡导驾乘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杜绝违法载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出行。

(二)辖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全面营造安全文明、遵法守法出行的浓厚氛围。

(三)快递、外卖等配送企业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同时,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并监督按规定佩戴。

(四)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职业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监管第一责任,加强对师生的教育管理,积极引导全体教师上下班、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遵守交通法规,驾乘电动车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做到合法上路,安全骑行。在学生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将结合护学岗工作,深入学校周边开展专项整治,对骑乘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学生及家长,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通过提醒、教育等方式进行现场教育整改;对骑乘电动车不规范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的党员或公职人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不听劝阻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高新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将依法对不佩戴及不规范佩戴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予以配合支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16日

供 稿:高新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 辑:钟雨薇

初 审:史文杰

原标题:《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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