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商务部网站
2024-11-15 16:23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pdf

2.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pdf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

2024年11月15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应询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清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清单》的出台背景?

答:制定统一的《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出口管制体系重要改革举措。《清单》将承接分散在即将废止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多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并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与《条例》同步实施。统一的《清单》将有利于引导各方全面准确执行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政策,有利于提高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效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更好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畅通。

问:《清单》是否调整了管制范围,中方未来有无增加清单物项的考虑?

答:中方此次制定《清单》是对现有已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进行系统整合,建立完整的清单体系和制度,暂不涉及具体管制范围的调整。中方始终秉持合理、审慎、适度的原则开展两用物项列管工作,目前已实施管制的两用物项数量仅700项左右,明显少于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来,中方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在广泛调查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产业、技术、贸易、安全等因素,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物项列管和调整工作。

    责任编辑:王晓峰
    图片编辑:李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