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敲黑板,定金和订金不要再用错了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153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一字之差谬以千里,千万不要再用错了。本期以案说“典”,请看槐荫法院王鑫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赵某刷到某公司正在进行烘焙店招商的短视频,经过网上沟通后,赵某前往该公司考察,品尝了该公司主推的榴莲烘焙产品,决定也加盟一家榴莲烘焙店。赵某当场缴纳了5000元定金,该公司出具了收据,并专门约定定金可退,未签订书面合同。5天后,赵某因故要求退出项目,该公司未按约定退还5000元定金,因此被赵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返还定金。该公司辩称,原被告已就项目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因个人原因不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定金能否返还?
法院审理
审理中,赵某提交了其与公司经理的聊天记录。2023年2月,经理发送了榴莲烘焙项目资料;2023年3月,经理询问“请问榴莲烘焙项目还考虑要做吗”,赵某询问“定金如果合作不成,一定给退了啊”,经理回复“放心吧”;次日,双方约定了考察地点;5天后,赵某再次询问“订金还给退不退了”,经理回复“我说了也不算呀”,此后经理未再应答。2023年3月,公司向赵某出具了收据一份,金额5000元,收款事由榴莲烘焙项目款定金,公司对该收据真实性无异议。赵某另行提交2023年3月现场录音一份,证实公司曾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陈述,原被告构成事实上的定金合同关系。根据证据显示,赵某在交纳定金前,公司明确作出了可退还的承诺,故涉案定金不属于定金担保,不适用定金罚则,后赵某提出解约,公司应予退还定金5000元。公司主张赵某单方解约给其造成损失,但未举证证实,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公司向原告退还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定金和订金的关系,从语言的角度来讲,就像程咬金和普希金的关系,相差甚远。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订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达成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性质,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定金罚则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使用定金罚则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主合同合法有效,二是存在违约行为,三是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四是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公司在收取定金前,明确作出了可退还的承诺,故涉案定金不属于定金担保,不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交易习惯中一方当事人因交易需要,先行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可以被看做“预付款”,交易成功后,订金可充当款项,交易失败时,订金可以返还。法官在此提醒,定金和订金无处不在,无论是进行购房、购车等日常消费,还是从事洽谈、签约等商业活动,都要事先查明正确使用以免扯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撰 稿丨崔存星
© 本案例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原标题:《槐法案例丨敲黑板,定金和订金不要再用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