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姐微普法┃关爱儿童 普法先行(8)
关爱儿童,普法先行!
朋友,你好!今天起,请随妇联“花姐姐”一起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一起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吧!让我们一起做最称职的成年人!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107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特别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全省未成年人织牢一张“保护网”。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的禁止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机关以及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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