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蹭流量”!coser动漫形象照被擅用起诉获支持

2024-11-12 18:42
重庆

Cosplay一般指利用服装、饰品、道具以及化妆来扮演动漫、游戏及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扮演人物角色的人则被称为coser。那么coser对其动漫形象照片是否享有肖像权?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coser小叶(化名)与某商业公司和小杰(化名)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认为未经小叶授权将其动漫形象照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判决某商业公司和小杰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合理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500元。

小叶在三个网络社交平台账户的粉丝共计150万左右。2023年9月,承接重庆某商场开业Cosplay活动的工作人员小鹏建立微信群,邀请小叶、小杰加入,并在群里与小叶沟通参加重庆某商场开业活动事宜,要求小叶于9月26日前提供其动漫角色扮演的照片和视频资料。2023年9月22日,小杰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重庆·某动漫游戏盛典(免费入场)”的活动信息;9月25日,某商业公司在“某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两次发布均包含小叶向小鹏提供的动漫形象照片。

之后,双方因合作及报酬等事宜未达成一致发生争执,小叶遂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某商业公司、小杰停止所有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另要求某商业公司、小杰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永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叶在各大网络平台的用户名及动漫形象照片,能够认定该形象明确指向为小叶的个人形象。小叶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能够证明,某商业公司、小杰未经其许可,以商业宣传为目的,擅自使用了其动漫形象照,构成对小叶肖像权的侵犯,某商业公司、小杰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遂判决某商业公司在“某商场”微信公众号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小杰向小叶赔礼道歉,并在某视频平台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某商业公司赔偿小叶经济损失2500元,小杰赔偿小叶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杰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之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

本案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真实人物形象,还包括经过角色扮演和创意加工的动漫形象,尽管动漫形象是虚拟的,但因其与角色扮演者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识别性,因此角色扮演者对其扮演的动漫形象同样享有肖像权。小叶作为动漫形象表演者,拥有对其动漫形象照的肖像权。

本案通过保护角色扮演者的肖像权,强调了Cosplay中人格权的不可侵犯性,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文化的多元融合,助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标题:《禁止“蹭流量”!coser动漫形象照被擅用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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