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法·环境资源审判丨迁坟导致林地被毁 法院督促生态修复
2024-11-11 19:18
北京
入土为安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受丧葬陋习影响,仍有一些群众崇尚重敛厚葬,为了实现所谓的死后“哀荣”,不惜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林地建坟修墓,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日前,密云法院依托绿色执行工作机制,妥善执结一起因村民迁坟毁林引发的行政执行案件,确保被毁坏林地得到及时修复。

2022年4月,村民王某为了将父母墓地迁移到其他去世亲属旁边,在本村山场挖山修坟。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认定王某雇佣大型钩机挖山修墓并填平坟墓周围山地的行为属于毁坏林地。
经有关机构鉴定,涉案地块毁坏林地面积为286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生态公益林)267平方米,乔木林地(商品林)19平方米。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恢复案涉286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因王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恢复植被的行政处罚决定,密云区园林绿化局向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因涉及生态环境修复,该案进入绿色执行快速通道。执行团队立即前往案涉山场开展现场勘查,到村委会实地走访并了解相关情况。王某因迁坟不顺心存怨言,对执行工作既不理解也不配合,且情绪激动。为推进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王某家中,耐心倾听意见,在王某情绪平复后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王某主动承认自己为了迁坟导致286平方米林地被毁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同意履行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义务。考虑到补植复绿这一生态修复方式的特殊性,密云法院在综合考量涉案场地布局、坡度、破坏植被范围、面积以及生物特征和季节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与王某进行协商,最终形成生态修复方案,从有利于林业生产条件恢复的角度,明确了补种的树木品种为侧柏,补种数量为20棵,补种时间为适宜树种生长的4月。
随后,密云法院执行团队一直持续跟进,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在今年清明节前及时督促王某主动履行补种义务,并多次回访确认补种林木是否存活。经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现场评估,案涉山场的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均已修复。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本案中,密云法院依托绿色执行工作机制,通过科学确定生态修复方案、持续跟进补植进展等方式,使受损害的山场林地得到了恢复,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司法担当。密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统筹推进审判执行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供稿丨胡云波 徐昊
编辑丨高嵩
审核丨蒋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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