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

2024-11-07 20:39
甘肃

民间借贷案件中,

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保护利率上限,

那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

法院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80万元,月息2分5。2022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魏某转账78万元。2023年7月2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2%。后原告向被告魏某银行账转账98万元。以上两次借款本金合计176万元。后被告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账支付利息共36万元。

争议焦点

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应否抵扣本金?

案件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被告应当支付利息,但因原、被告将78万元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将98万元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的约定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标准,故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标准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现原告主张以起诉时公布的一年期LPR(3.45%)的4倍即年利率13.8%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超出上述利率标准的利息部分应当抵扣借款本金。结合被告魏某支付利息的数额及时间进行分段计算,被告魏某、张某应支付原告辛某2022年2月28日的借款本金为584705元、2023年7月2日的借款本金为973339元,共计1558044元,二被告最后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2023年8月6日,故其还应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应支付原告辛某借款本金1558044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利息上限即最高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应当不予支持。为响应节约司法资源的号召,本案中采取将该款项抵扣借款本金的措施,随即下期利息计算方式中本金的基数将进行相应减少。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该超额利息的抵扣也有顺序,(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个案分析,精准核算利息,使得超额利息“有去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赵子璇

原标题:《债务人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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