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恋爱期间的金钱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案”理来说
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金钱往来愈加频繁,在恋爱期间也会涉及大量的金钱往来,而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在双方分手后,转给对方的财物能否要回?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又该如何界定呢?
案
情
简
介
白某某与张某某恋爱期间,通过银行卡向张某某转账50000元,张某某向白某某出具了《欠条》;白某某还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二百余次,小到角分、几块、几十块,高至上千元,合计39940.93元,部分转账中还备注有“一生一世”“三生有幸”“长长久久”“十全十美”等字样。张某某在此期间亦通过微信向白某某转账四十余次,金额也从角分至上千元不等,合计19717.20元。分手后,白某某认为所有转账均为借款,扣除张某某转账的部分后,要求张某某归还余款。法
院
裁
判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某在给张某某微信转账中,部分转账备注了“一生一世”“三生有幸”“长长久久”“十全十美”等字样,此类款项应认定为赠与,白某某不能要求返还;未备注性质的其他款项,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张某某亦存在通过微信向白某某转账的行为,故综合认定双方通过微信转账的款项均不属于借款或用于归还借款。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有《欠条》的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恋爱关系中的金钱往来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不能单纯的根据转款凭证作为认定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唯一证据。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是有偿的借贷关系,也有可能是无偿的赠与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一般为:
一、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或者特殊的节日里的转账,例如七夕节、情人节以及生日等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数字金额时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二、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或者转账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也不认为是借贷关系,分手后亦无需返还。
三、对于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导致所附条件不能成就的,赠与一方可以请求受赠方予以返还。对于金额是否属于“大额”应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是否会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等综合确定。
在恋爱时,双方在享受恋爱甜蜜的过程中,也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为了避免在双方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在转账时应注意备注款项用途是无偿赠与还是借贷,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以后发生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原标题:《【以案说法】恋爱期间的金钱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