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法案例 | 跨境电商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2019-01-29 18:13
广东

前言

2019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开始施行。《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今天为大家介绍一宗跨境电商合同纠纷案,看看南沙自贸区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新世纪澳洲公司诉华讯公司、第三人风信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新世纪澳洲公司向南沙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讯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并提供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其陆续向华讯公司供货产生的相关货物进口报关材料,包括其与华讯公司签订的《成交协议》、提单、报关单等。

华讯公司辩称

华讯公司并非案涉交易的真正买家,作为提供报关运输服务的第三方,华讯公司在《成交协议》上盖章仅为方便报关,案涉交易真正买方为第三人风信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其平台商家。

华讯公司提交与风信子公司签署的《报关运输协议》、《物流服务合作协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网购报税进口业务三方结算协议》,证明其为跨境电商平台商家办理提货、通关及货物仓储、转运等业务。

第三人风信子公司称

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通常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华讯公司推送订单,风信子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责任主体。

诉讼中,法院向海关部门调取交易相关的报关材料,显示华讯公司就案涉交易向海关提交备案的《成交协议》买方处均有华讯公司盖章,报关单和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均为华讯公司。部分报关单下方有补充备注“收货人澳钮公司”(案外人,风信子平台商家)等字样。据华讯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等事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海关备案的《成交协议》中华讯公司以买方身份向新世纪澳洲公司订购案涉货物,并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交易过程中也以提货人身份提取了案涉货物,故双方作为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清楚明确的。华讯公司以该协议是其在代理报关时提交的形式合同,不能反映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但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

至于华讯公司与风信子公司及平台商户签署的《报关运输协议》、《物流服务合作协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网购报税进口业务三方结算协议》等,系三方之间的内部代理合同关系的证明,不足以对抗案涉交易卖方新世纪澳洲公司。

故判令华讯公司向新世纪澳洲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

在南沙自贸区“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优势制度下,区内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不断带动创新创业和产业升级。

作为对外贸易的新兴增长点,跨境电商在通关、仓储、物流便利化等方面均在不断创新和积累宝贵经验。

然而跨境电商作为自贸区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与普通国际货物买卖在贸易模式和交易主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仍存在交易模式复杂多样、交易主体对交易流程不熟悉、海关国检等部门政策变化快等现实问题,对涉跨境电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真实交易主体的司法查明造成困难。

自贸区法院通过该案判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跨境电商贸易模式下进口商、平台企业、进驻商家、申报企业、包税仓储企业、支付平台等六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促进理顺自贸区跨境电商各主体之间交易流程提出有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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