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2024-11-04 17:56
青海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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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3日,被告乙公司发行面值总计10亿元的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1**MTN1,期限五年,票面利率5.85%,利息兑付日为自2012年至2016年中每年的2月24日,本金兑付日为2016年2月24 日。2012年4月5日,原告甲公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购入面值5000万元的11**MTN1债券。乙公司另于2011年4月20日发行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简称11**MTN2。2015年4月21日,被告发布公告称11**MTN2债券“应于2015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由于本公司发生巨额亏损,未能按期兑付本年利息”。2015年6月25日,11**MTN1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对该债券提前加速到期,并将采取民事诉讼。原告认为, 被告已经丧失兑付能力,显然不能于到期日履行兑付义务,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面值兑付原告持有的5000万元11**MTN1票据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后因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原告将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本金5000 万元以及截至进入重整程序前的利息。

法官解析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78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即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合同所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涉及的义务为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义务并非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则不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本不就此享有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本无提前兑付的权利,因而不能适用预期违约规则。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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