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一时祸端至 谨慎操作安全来
疏忽一时祸端至 谨慎操作安全来
NATIONAL CONSTIUTION
案例一:在未取得开工令,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开工。
被告人马某某挂靠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青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输变电工程。2023年2月,相关人员进场准备复工,马某某安排被告人叶某某以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招聘劳务人员,并让叶某某负责现场施工所有事务。同年3月2日,在未取得开工令的情况下,被告人叶某某安排施工人员前往塔位进行开挖基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在基坑内安装支撑装置,导致基坑四壁坍塌,将施工人员掩埋,后经抢救当场死亡。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均已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刑罚。
案例二:未取得采矿许可,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非法开采。
2023年10月,被害人董某某与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至都兰县,董某某雇佣挖掘机司机杜某某进行开采。次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至华某家承包草场上进行非法采矿作业,并指挥被告人杜某某进行挖掘。当日18时许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进入矿坑查看矿脉,后董某某要求被告人杜某某继续挖掘,随后矿坑发生塌方致使被害人董某某和王某某被掩埋,被告人张某某与杜某某合力将二被害人救出后发现已无生命特征。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欲将二被害人尸体运至老家,未果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作为矿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但二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严重违反相关操作规程,致使边坡失稳引起坍塌后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二被告人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法官提示:安全生产无止境,安全之弦需紧绷。近年来,因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谓教训深刻,暴露出生产、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缺失、不到位等问题。各施工单位、企业在今后生产、作业中应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压实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共同守护生产、作业安全,筑牢安全防线。

撰稿:东海莲核稿:乌兰齐齐格
原标题:《疏忽一时祸端至 谨慎操作安全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