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2024-10-25 19:53
陕西

在诉讼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倾向于选择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此产生了一定数额的财产保全保险费。那么,该项费用支出应当由谁承担呢?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8日至12月17日,原告李某向被告周某转账借款共计8万余元,后周某陆续返还了部分借款,剩余24000元未偿还。双方对此前债务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和还款日期。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向旬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财产,为此支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被告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剩余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请,双方未约定且于法无据,非其必要支出,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责险保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故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诉讼保全保险费是申请保全人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为自身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用其他财产对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故财产保险费用不是其必然发生的费用,应由投保人自行负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负担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请求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具合理性亦无法律依据。

原标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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