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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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连区征补字\[2013\]第1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胡某军的房屋实施征收, 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共131万余元,全部提存于某公证处。后,原告至公证处申领补偿款,领取到转账支票。另查明,2013年7月28日,公证处作出《领取提存物通知书》,载明原告的补偿款提存于公证处,原告应持相关材料到公证处领取。该通知书作出后,公证处称其向征收局进行了送达,征收局称因原告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判决生效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生效之前原告不能领取补偿款。且公证处和征收局从未收到过原告的申领请求,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原告于2016年2月到公证处申领,征收局当天就提供了《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原告称其从来没有收到过《领取提存物通知书》,也没看过原件,公证处只给了一份复印件。原告将公证处与征收局诉至法院,要求其二者承担返还补偿款以及赔偿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法官解析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7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 人。这一通知方式并无固定格式,债务人可以行政文书、诉讼文书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在本案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即有关于补偿款已提存至公证处的相关内容,因而债务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18条之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1)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2)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该公证规则也未将提存通知局限于受领通知书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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