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书籍销售需注意,售卖盗版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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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出版社享有《B》图书的专有出版权,2023年7月,A出版社发现C书店销售《B》图书。经对比,C书店销售的图书与A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封皮、印刷等方面存在区别,C书店销售A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盗版书籍,构成对其专有出版权的侵犯,A出版社以此为由,将C书店诉至沂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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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原告A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依照约定享有《B》的专有出版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出版是指复制、发行,本条规定所规范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同时行使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也包括仅从事复制或者仅从事发行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当庭比对情况,被诉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在封皮、印刷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可以证明被诉侵权图书为未经原告授权、非原告出版发行的图书。被告C书店销售被诉侵权图书,侵害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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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获得出版授权的作品享有专有复制、发行权。任何人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理由,未经许可,不得出版该作品,也不得对出版者已经出版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发行指是以出售或者赠予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本案中,C书店销售非A出版社出版的《B》图书侵犯了A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书店经营者在进货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查验供货商资质,书籍合理价格等。同时注意保留交购货合同、付款发票、入库单、供货单位等证据,在涉诉时,以期证明销售的书籍是其通过正当的、合法的交易渠道取得的。图书购买者提高自身识别盗版书籍的能力,从印刷质量、有无断墨毛刺等方面多加甄别,避免盗版书籍危害自身与家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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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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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丽萍
原标题:《【“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书籍销售需注意,售卖盗版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