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大事 切勿侥幸“添小料”——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到来之际,金平法院发布一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金平县公安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清查行动中,在李某经营的某店内的卤汤及卤料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等成分。后根据李某供述,民警在黄某经营的某干货店查获27包透明塑封袋包装的卤料包,经称重毛重13.575千克,查获用编制袋装着的罂粟壳(籽)共4袋,经称重毛重共计61.985千克。经检验鉴定,在黄某销售的卤料(粉末状)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要求,查获的罂栗壳(籽)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存在一定的发芽率。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庭后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提醒
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罂粟花虽美丽但“罪恶”重,果实喜人却有毒。罂粟是制取毒品的主要毒品原植物。食用罂粟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容易成瘾,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严重时会危及生命。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律禁种植。食品安全犯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添加,长期食用这些产品会导致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包括器官损伤、代谢紊乱甚至死亡。打击这些犯罪行为可以有效减少这类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通过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可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敢违法,从而促进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仅考虑毒品原植物的食用价值,而贸然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并私自加入食品调料中,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供稿:张晨曦
原标题:《食品安全是大事 切勿侥幸“添小料”——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