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经开区法院审结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10月17日,经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这是我院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共同出资租赁制假地点,通过购买零件自行加工组装,粘贴商标标签,生产假冒国内某知名灯具公司的灯具,并通过注册的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张某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灯具商品的情形下,仍注册并投资经营拼多多店铺,销售假冒灯具商品。经查,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86900.15元,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非法经营额共计1259372.15元,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额共计317868元,同时扣押假冒商标贴纸98张、成品灯具828件,共计价值56397.7元。2024年9月,经开区检察院以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某灯具公司作为商标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查,经开区法院对于某灯具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部分进行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开区法院向被告人详细阐明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是刑事量刑中的重要从轻情节,引导被告人与权利人先行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权利人出具了谅解书。
最终,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预缴罚金等情节,以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系经开区法院获得知识产权管辖以来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优势下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积极引导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权利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被告人也从其积极赔偿的行为中获得刑罚的正面评价。此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模式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实现刑罚惩戒和威慑功能的同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一条便捷通道,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也符合司法效率理念,切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契合程序优势互补的价值追求。今后,经开区法院将有序推进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使用,探索类案的审理经验,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供稿:民 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经开区法院审结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