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集中宣判14起危险驾驶案,威海公检法...
本文原标题:《【法院动态】集中宣判14起危险驾驶案,威海公检法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对“醉驾”出重拳!》
1月24日上午,威海全市法院集中宣判了14起危险驾驶案,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1-5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累计判处罚金近8万元。
下午,威海中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召开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发布近年来全市公检法部门联合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相关情况,发布6起典型案例。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威海电视台、直播威海、鲁网、威海新闻网、Hi威海等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发布会。


2018年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就查处酒驾违法行为3210起,同比增长19.3%,其中饮酒驾驶1925起,同比增长28.3%,醉酒驾驶1285起,同比增长8%,而涉酒驾交通事故起数同比减少0.9%,死亡人数同比减少22.9%。
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尹君通报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公诉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3184件3188人,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6.68%;提起公诉3129件3130人。其中,2018年受理1183件1186人,起诉1148件1148人,分别同比上升9.74%和9.22%。
威海中院刑一庭庭长张伟通报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情况:
全市基层法院近三年来审理了3063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40.33%,均为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随着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强,全市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
2016年受理911件,占比35.77%;
2017年受理1039件,占比41.74%;
2018年受理1113件,占比43.49%。

在审判当中,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威海中院多次召开全市法院危险驾驶案件专题会议,集中部署打击的重点和宣传的节点等,从严打击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适时调整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参考意见,出台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量刑参考意见(讨论稿)》,细化了量刑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与此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普法警示教育,并结合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通过学生向其家庭传递法治理念,强化二次宣传,做到防患于未然。
下一步,为有效防范“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严厉整治、遏制此类犯罪上升态势,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威海公检法将进一步增强打击合力,统一裁判尺度,加大从严惩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呼吁广大市民要对法律心存敬畏,传递正能量,广大驾驶员要算清犯罪成本,切莫心存侥幸,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自觉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普法课堂
危险驾驶犯罪,侵害的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群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该类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四种情形,法定刑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危言耸听?!
那些离奇程度堪比电视剧的案例
其实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了
6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王某危险驾驶找人“顶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7日6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纪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鲸园公交站点时,与隋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客车相撞,王某当时弃车离开现场。王某在步行回家途中打电话让同事孙某赶赴现场,自己随即也返回现场,之后二人向到场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交警声称是孙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次日,王某到交警队接受调查时,承认其酒后驾车。经查,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30毫克/100毫升。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并找他人顶替,依法从重处罚;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评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为逃避处罚而逃离现场,并找他人顶替,妨害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应从严惩处且不适用缓刑。
2
公职人员李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8日晚,某局工作人员李某与朋友在饭店吃饭时饮酒,饭后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新威路行驶至陶瓷岗南侧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左前轮胎爆裂和左侧后视镜破损,后将车停在道路中间,并在车上睡着。19时55分许,李某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查,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21毫克/100毫升。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李某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评析: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
曹某危险驾驶取保候审后再次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2日20时许,曹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城灯岗信号灯处,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负全责,并赔偿了张某车辆损失。经查,曹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31毫克/100毫升,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2018年9月13日1时许,曹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城南人家小区南门处,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曹某受伤、两车损坏,负同等责任。经查,曹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0毫克/100毫升。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一次醉酒驾车时,曹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曹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曹某赔偿了事故中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二次醉酒驾车时,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在因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曹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取保候审,但其并未吸取教训,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
4
王某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8日23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出发,沿威青高速行驶至威海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32毫克/100毫升。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评析:王某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长距离行驶,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
5
姜某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后再次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曾于2014年因醉酒驾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4月9日13时许,姜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乳山市冯家镇冯家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潮眼镜店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姜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6毫克/100毫升。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姜某曾因醉酒驾车受过刑事追究,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姜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评析:姜某曾因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却不思悔改,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从重处罚。
6
隋某危险驾驶抗拒检查、翻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8日13时许,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小区136号楼前开至该小区出口处,因发现其车前盖被人写字遂报警。警察出警后未发现线索,让其自行将字擦除处理。隋某拒不挪车、堵塞小区出口,他人报警后,警察再次出警时发现隋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通知交警到场。隋某拒不配合交警的检查,后被强制带走验血。经查,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00毫克/100毫升。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醉酒后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隋某拒不配合交警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隋某做过有罪供述后,当庭翻供,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评析:隋某虽醉酒驾车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庭审时翻供,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