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二手车辆过户有数量限制导致无法过户,买家能否主张二手车商解除合同?

2024-10-17 17:26
山东

鲁法案例【2024】614

本想买辆二手车代步,付款后却发现因有数量限制而无法过户,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卖家却说自己“不清楚规定”拒绝退款。近日,即墨法院蓝村法庭审结一起因车辆无法过户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王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乙方)自某汽车销售公司(甲方)处购买二手车一辆,双方还约定:“甲乙双方必须提供合法证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手续原因不能过户,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已付车款或定金。”王某某当天支付全款28900元,车辆当天交付给王某某。但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时王某某被告知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系该汽车销售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因刘某在一年内已过户2辆车,按相关规定案涉车辆在2024年12月27日前无法过户。王某某多次要求解除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刘某不同意,协商未果,王某某遂诉至即墨法院。

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辩称,在王某某购买涉案车辆时,自己并不知道个人名下超过两辆车会导致涉案车辆在2024年12月27日前无法过户,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无法过户,所以拒绝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买卖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某汽车销售公司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必须提供合法证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手续原因不能过户,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已付车款或定金。”现因刘某名下车辆登记过多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答辩称涉案车辆不能过户的原因是因国家出台新政策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自己不清楚该政策,不能过户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查,《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中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该通知发布在案涉买卖协议签订的1年以前,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业务的从业者应当及时知悉相关政策法规,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并得到原告认可,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王某某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该合同应自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张国先

法官说法

二手车交易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从业者,核心业务围绕二手车辆的买卖活动展开,其负有高度注意与审慎义务,需全面深入地掌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评估、交易合同签订、过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质量保证机制以及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这些知识与规则是二手车公司专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若二手车公司在面对交易纠纷或法律责任追究时,仅以“不了解相关规定”或“不清楚具体流程”为由,试图逃避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不仅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反而会损害公司的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二手车交易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秉持诚信、合法、合规的原则,积极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在二手车交易的全过程中,能够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与公正,共同维护二手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标题:《卖家二手车辆过户有数量限制导致无法过户,买家能否主张二手车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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