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便利贴(二):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概念
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
连带责任,系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并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因此,仍适用原合同法律关系。
连带保证责任,则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合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两个合同法律关系。
2、适用条件不同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人主张债权,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即可,而且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向连带保证责任人主张保证责任,则受到保证期间限制。如果债权人未在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3、追偿权的不同
连带责任中,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故而,广大群众在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二者的区别,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尽到审慎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事审判一庭/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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