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动作,盗窃变抢劫......
凌晨翻墙行窃
逃跑中持刀上演“全武行”
一念之差
“盗窃”变成“抢劫”
案情回顾2024年3月,被告人严某峰、陈某经商议后前往共青某学院新校区项目部工地,使用钳子将工地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后,变卖至废品收购站。2024年4月,二人再次前往上述地点,在将电缆线剪断准备盗走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二人随即逃跑。过程中,陈某当场被民警抓获,严某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威胁民警。
法院审理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峰、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峰在最后一次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逃跑,且持刀拒捕,系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被人发现后逃跑,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剩余财产损失7006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人在该行为被对方发现以后,为了使已经到手的财物不被拿回或逃避对方的抓捕或为了把证据销毁,对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严重相威胁的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犯罪均是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权,但是由于暴力行为,使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不局限于财产权,还增加了对人身权的侵犯,因此在性质上转化为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一审:王鹏
原标题:《一个动作,盗窃变抢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