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10-14 19:32
新疆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结合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查办了一批食品、化妆品、产品质量、计量器具、校园食品安全、食品浪费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集中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2024年第五批“铁拳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件一

新疆某有限公司生产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掺混肥料案

2024年7月2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104袋、罚款6240元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化肥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多丝他纳”牌掺混肥料有效磷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于2024年5月1日,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收到复检结果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是农业生产物质基础之一,不合格化肥影响农作物生长且具社会危害性。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是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 行动重点内容之一。农资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聚焦打击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释放执法办案震慑效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和粮食安全。

案件二

喀什市某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8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4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一直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本案的查处给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敦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规范生产、合规经营意识。

案件三

喀什某分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8月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分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5099.49元,并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分公司在收购小麦时,所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测量不准,和实际重量不符”。该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存在计量误差,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2024年7月4日,喀什地区计量检定所对该电子汽车衡进行现场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加强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整治力度,一方面维护了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营造了公平、透明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加强对商家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诚信经营意识,遵守商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案件四

喀什市某化妆品店销售标识标签

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2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化妆品店销售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10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7个品种,106盒用于人体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香水)。当事人现场以及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以上化妆品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票据、供货商合法资质、产品备案凭证、出厂合格检验证明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通过该案件,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纯外文的“进口化妆品”,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选购印有或贴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仔细辨别标签内容。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喀什市融媒体中心

编 审:袁 伟

原标题:《曝光!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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