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2024-10-12 18:04
青海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相关案例

2019年8月14日,甲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要约定:1、甲购买A公司建设的南山丽景花园三期98号楼1-101室,房屋总价270000元;2、甲于2019年8月14日付清首付款81000元,余款189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付清;3、A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甲交付涉案房屋。合同第十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甲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定金10000元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剩余首付款71000元尚未支付,A公司也没有为甲办理房屋过户手。2022年10月25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10000元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

法官律师解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甲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应当自2020年3月3日(逾期交房30日)开始起算,并在一年内行使。现甲主张解除双方购房合同,显然已超解除权行使期限,甲的解除权归于消灭。同时,涉诉楼房已经办理了产权大证,甲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故甲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甲以此为基础主张要求A公司返还购房款10000元和违约金的诉请,一并不应予以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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