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租840元的“街霸”被撞,他为何需要自赔8万“空置费” →
· 案情回顾PART 01.
2022年4月的一天,陈某与某租车公司签订《摩托车租赁协议》,租了一辆有“机车届法拉利”之称的某品牌“街霸”摩托车1辆,租期1天,租金840元/天。
次日,陈某驾驶该车在龙泉山上骑行时,被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冉某碰撞,致其租赁车辆严重受损。
公安交警部门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冉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陈某租赁的车辆被送往修理,因配件需进口等原因,4个月后才修理完成并返还租车公司。
因陈某未按期还车,给租车公司造成了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陈某额外赔偿租车公司84000元车辆“空置费”损失。
陈某作出赔偿后,诉至法院要求冉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该费用。
· 法院审理
PART 02.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租赁车辆系用于个人使用以获得驾驶体验或骑行乐趣等,并未直接用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陈某与租车公司签订的《摩托车租赁协议》《和解协议》,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租赁案涉车辆并未从事经营性活动,其主张的停运损失并不存在。冉某无从知晓陈某所骑行的车辆系租赁所得且租赁合同约定高额“空置费”,已超出冉某可预见范围,属于与侵权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的“纯粹经济损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需要在损失填补和行为自由之间进行平衡,摩托车租赁经营者可通过经营和投保分散相应风险。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蓉法说法
PART 03.
民法典中需要苛以责任的因果关系并非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纯粹客观的判断,而是带有明显的法律政策之考量和法律价值之判断。不同案件中对法律上因果关系作出的不同认定,其目的均是为寻求最大限度符合公平正义、法律目的或当时的社会需求。
对受害人而言,财产权益当然应依法受到保护。但是对于侵权人而言,行为自由同样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亦应当予以保护。在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应尽可能寻找二者之间权益保护的平衡点。
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车辆损坏情况下,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以使受损车辆达到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况即尽相应义务。该种赔偿模式建立已充分体现损失填补原则,亦能达到预防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如法律为达到“完美”救济而苛加某些行为成本,势必造成民众对自身行为的过当约束。本案中,陈某主张的“空置费”属于与侵权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的“纯粹经济损失”,该风险与损失不应转嫁他人承担。
/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第2319期 >
供稿丨龙泉驿法院、中院民一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培培
三审丨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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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日租840元的“街霸”被撞,他为何需要自赔8万“空置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