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2024-10-11 18:01
青海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相关案例

2020年10月27日,甲与某教育机构签订《某教育机构会员服务协议》,约定甲作为某教育机构会员,享受在会员中心接受教育咨询课程的服务,总课时96节,费用15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向某教育机构支付了培训费用。2021年9月某教育机构作出《会员告知书》,因品牌总部经营不善,导致学员无法享受课程更新服务,遂告知会员前来办理退费手续。2021年12月甲与某教育机构签订《退费协议》,协议约定甲的课程课时为96节,已上课时65节,剩余课时31节,应退费用4000元。2022年1月20日左右,某教育机构单方面向甲发送转课通知;告知机构不再退费,其课程已转为VIP课程,后续可以继续上课。甲认为某教育机构单方转换课程,终止退费的行为,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某教育机构会员服务协议》和《退费协议》,并要求某教育机构立刻退费,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由该条可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甲与某某教育机构签订《退费协议》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某教育机构却在协议签订后,单方面向甲发送变更合同的通知,告知甲不再退费。某教育机构用其自身的行为,表明当双方约定的退费期限到来时,某教育机构不再向甲退费,甲作为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要求解除与某教育机构签订的《某教育机构会员服务协议》和《退费协议》,并要求某教育机构履行退款义务。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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