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编中与保护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那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于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该部司法解释共26条,其中14条与保护未成年人有关联。解释聚焦拐卖、拐骗儿童的追偿、校园欺凌的担责等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大争议问题,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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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产生财产损失。按照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监护人为寻亲花费的合理费用均应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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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被侵权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遭受精神痛苦,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对其给予精神抚慰,依照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请求;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03
三、
明确依法支持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与寻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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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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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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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明确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产生责任重合;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产生责任重合。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目的是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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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文稿:玲 玲初审:玲 玲
复审:吴丹丹
编辑:时 蜜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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