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特辑】阜新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二)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着力构建起辖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美好图景。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通过司法手段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值此重阳节到来之际,阜新中院发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阜新法院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二 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王某诉毛某同居关系析产案
案例详情如下
02
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王某诉毛某同居关系析产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于1995年举办婚礼后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多年的共同生活使双方积累了一定的财产。然而,由于年龄和健康原因,双方现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决定分居。在分居之际,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中的12万元。经司法所调解,目前被告已支付6万元给原告,但双方在剩余财产分割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剩余财产。
办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举办婚礼而共同居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且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取消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后而办理的婚礼,从而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财产会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且又因案涉财产的时间处于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财产共同享有。在本案中,被告误以为原告曾到银行擅自取走部分存款。但经查明原告其实去银行是办理定期转存且依然存在被告名下,未擅自取走卡内存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进行处理。同时,关于案涉财产的分割,原、被告双方并无特别协议约定,原告享有分割案涉款项,被告无权予以拒绝。遂根据该具体情况,王某要求毛某再给付共有财产分割款6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本案中,王某与毛某两位老年人自1995年起至2024年止,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长达20余年。在同居期间,双方积攒了可观的收入,尽管他们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款项的具体来源,但考虑到他们共同生活了20多年,财产可能存在混同的情况,且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形成和积累都有一定贡献。考虑到双方都已经高龄,法院在判断时应兼顾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和生活需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因此,根据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彰武县法院报送案例)
撰写:王福强、张若桐
原标题:《【重阳节特辑】阜新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