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兴知法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绩效考核方案的应当按照方案发放绩效工资

2024-09-30 18:40
北京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肖某入职某传媒公司,岗位为媒体运营,主要负责短视频制作及发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某传媒公司发布绩效考核方案,约定肖某的绩效工资包含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部分,其中工作量包含制作数量和粉丝互动两类,并对工作量的考核要求进行详细的约定,同时约定工作效果分为增粉和违规节目量两类,并对具体计算方式进行约定。但在发放绩效工资时肖某发现公司计算结果与其自行计算的不一致,故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肖某作为劳动者,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虽为复印件,但结合肖某的工作性质及双方陈述意见,其已就绩效考核基本数据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某传媒公司不认可肖某提交的绩效数据、后台数据导出截图等证据材料,主张数据已无法核实,但某传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应对员工绩效考核基础数据承担举证责任,其仅提交自行制作的计算表格,不足以证明肖某的绩效考核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对肖某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官提示

为吸引更多的就业者,创造更大价值,许多企业为激励员工,采用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的薪酬模式。多数情况下,基础工资数额设置不高,员工通过提高“KPI”获取更多的绩效工资。所谓绩效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者的个人表现及业绩等综合因素自主发放的,具有奖励性质的货币,其具有非必然性的特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绩效工资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亦属于工资。虽然绩效工资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的范围,但并不等同于工资如何发放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在此提示劳动者,如果自己的工资包含绩效工资,则应留意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和条件,对用人单位制定公布的相关考核方案要仔细阅读了解,对发放的工资有异议的应尽快向公司提出。

原标题:《小兴知法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绩效考核方案的应当按照方案发放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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