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2024-09-27 18:45
青海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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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甲因经营缺少资金向乙借现金50000元。借款后甲向乙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甲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乙现金50000元,该笔借款由甲于2020年11月18日一次性还清。到了2020年11月18日甲无法偿还乙的借款,后经乙多次催要,甲一直也未能将借款归还给乙。2021年1月3日晚,甲、乙双方口头达成清偿借款的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有的商务车折抵给乙,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乙当即表示同意。2022年12月乙又想要现金,遂要求甲归还借款本金,甲认为双方之间已于2021年11月3日达成还款协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止,自己将车抵给乙后不再负有还款义务。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由该条可知,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约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2021年1月3日甲乙二人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抵给乙之后,不再负有向乙偿还借款的义务,乙在接受汽车的情形下表示接受了该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中止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之间的债务因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抵销,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止。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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