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4-09-24 11:32
广东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
无驾驶资格的义某醉酒后
驾驶小汽车搭载乘客梁某
与覃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造成覃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义某驾车逃离现场
在距离事故现场较远的小巷处观望
经交警大队认定
义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覃某、乘客梁某无责任
之后,义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阳东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被告人义某无视国家法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且交通肇事后逃逸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义某在发生事故后自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判处义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在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必须存在逃跑的行为。实践中,逃逸的形式多样,包括驾车或弃车逃逸,以及未离开事故现场但采取隐匿、找人冒名顶替、潜逃藏匿等行为,导致事故调查无法正常进行,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本案中,被告人义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在警察到达现场后未能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在距离事故现场较远的小巷处观望,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尽管其在一个小时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但不影响其逃逸行为的认定。
文字丨朱思蓉
编辑丨何 川
审核丨谭海蛟
原标题:《这种行为,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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