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4-09-24 11:32
广东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

无驾驶资格的义某醉酒后

驾驶小汽车搭载乘客梁某

与覃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造成覃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义某驾车逃离现场

在距离事故现场较远的小巷处观望

经交警大队认定

义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覃某、乘客梁某无责任

之后,义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阳东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被告人义某无视国家法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且交通肇事后逃逸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义某在发生事故后自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判处义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在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必须存在逃跑的行为。实践中,逃逸的形式多样,包括驾车或弃车逃逸,以及未离开事故现场但采取隐匿、找人冒名顶替、潜逃藏匿等行为,导致事故调查无法正常进行,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本案中,被告人义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在警察到达现场后未能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在距离事故现场较远的小巷处观望,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尽管其在一个小时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但不影响其逃逸行为的认定。

文字丨朱思蓉

编辑丨何 川

审核丨谭海蛟

原标题:《这种行为,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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