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观察|专利盒税收优惠政策助力闯出“新”赛道
当前,科技创新已被摆在中国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而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
为了支持创新,近年来我国相关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在2023年,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制度性地提高至100%,给企业吃下了“定心丸”,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然而,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一项成本减除型优惠,存在“重主体优惠轻行为优惠”“重前期投入轻创新产出”的问题,难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也对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带来了阻碍。
相比之下,以专利盒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专利盒”政策)为代表的嵌入式优惠,更加注重企业的创新产出,其通过对企业利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获取的收入适用较低税率,达到增加企业创新成果收入来激励创新的目的,更有利于推动我国实现关键领域的技术突破。
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等背景下,如何有序探索专利盒政策实施以推进先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企业更加重视创新的成效和研成果的转化,进而助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一个时代命题。
一、我国支持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政策频遇阻碍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大致可分为:1.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2.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研发环节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激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为主,对专利市场化运用的现实需求并未给予太多关注。
从转化环节看,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二者虽具有一定专利盒政策特征,但亦存在局限性: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模糊且政策重点仍然聚焦研发,不利于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的全生命周期中得到充分的税收支持。这是因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采用的是“门槛法”,即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而不必与具体的研发活动及其成效直接挂钩。
二是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条件宽松且易遭到滥用。一方面,该政策适用的知识产权范围对技术要求较低,外观设计也可纳入,难以体现出激励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核心技术研发的政策偏向。另一方面,该政策可能导致企业在享受优惠时采取策略性避税行为,比如将技术转让所得的数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从而带来优惠的滥用。
三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未体现对转化收入类别的重视。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优惠项目涉税情况选项分布较为零散,未单独设置“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涉税情况”,不利于在优惠项目设置上体现对企业创新的激励。
二、各国出台专利盒政策引领创新浪潮
从世界范围看,为激励企业创新、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并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保留在本国,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专利盒政策。1973年,爱尔兰第一次引入该政策,并陆续推广至其他国家。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38个OECD国家中实施专利盒政策的就有21个,仅27个欧盟成员国中就有13个实施了该项政策。
与其他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专利盒政策具有注重事后激励、突出实用性、侧重本土性等特点,其主要是在企业创新结束时对其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提供税收激励,目的在于鼓励并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且鼓励企业在本地研发,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及经济收益留在本国。典型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盒政策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涵盖知识产权类型的多样性。除发明专利外,各国专利盒政策涵盖的知识产权类型宽广不一。卢森堡、匈牙利等国将专利盒政策拓展到了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比利时、塞浦路斯和瑞士的专利盒政策还拓展适用到技术诀窍(know-how),还有些国家,如匈牙利、塞浦路斯的专利盒政策甚至涵盖了商业秘密。由于大部分国家的专利盒政策旨在鼓励本土自主研发创新,因此对于“外购知识产权”会有一定限制,如英国规定对于外购知识产权需要进一步改进或开发才能享受优惠。
二是合格的知识产权收入覆盖范围广泛。大部分国家的合格知识产权收入,涵盖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转让的各个环节。其中,将特许权使用费纳入优惠范围的国家最为普遍,还有国家将转让收入、内嵌收入(嵌入知识产权价值的商品和服务销售收入)等纳入适用范围,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在中国香港,该优惠仅适用于根据“营业标记”分析确定为营业性质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而作为资本资产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继续免征香港利得税。
三是税率优惠比例较大降低了企业税负。大幅度的税率优惠是各国专利盒政策实施的典型特征。研究显示,专利所得收入的税率每降低1% ,专利申请量将增加3%。从欧盟国家来看,各国专利盒政策的税率优惠从0%到15%不等,如英国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提供10%的优惠税率,荷兰的优惠税率更是降低到了5%。马耳他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而其专利盒政策的优惠税率为1.75%,优惠力度达到95%。而中国香港最新通过的专利盒政策将优惠税率设定为5%,大幅低于当地现行16.5%的一般利得税税率。
四是注重技术创新与经济实质的关联性。为防止企业利用专利盒政策避税,不少国家引入了关联法(Nexus Approach)对专利盒政策是否涉及实质活动进行认定。即将企业在研发活动主要发生地的支出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入关联起来,重新计算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利润额。例如英国要求知识产权衍生收入净额需大于获取专利盒的成本方可享受优惠,中国香港则通过“研发分数”制度来计算合格研发开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总开支之间的比率,从而确定应税利润中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
三、助力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创新有待更优税政支持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创新则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报告》,目前中国已拥有26个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连续第二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中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442.5万件,权利人为企业的发明专利占比提升到72.8%,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次数同比增长22.2%,涌现出更多高价值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好专利、充分实现专利成果转化,仍需要更好充分的税收激励。未来,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更适合中国国情的专利盒政策。
一是将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的重点从“投入端”转向“产出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侧重激励企业的研发投入,对知识产权成果商业化过程中的税收激励涉及较少。为此,未来应转换我国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的重点,扩展以专利盒为核心的产出端税收优惠,明确适用专利盒政策的企业资格要求,如需满足“合规开发”、“排他性地持有或许可使用”及“积极所有权”等原则,确保企业在知识产权创新研发及后期商业化中占据核心地位。
二是规范专利盒政策适用的收入类别。专利盒政策应覆盖专利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及专利产品的内嵌收入,但对于内嵌收入的比例判定难度较大。对此,应根据是否存在可比交易为区分原则,对于存在可比交易的内嵌收入,按可比交易价格直接计算税收优惠;而对于不存在可比交易的内嵌收入,则可参考特定条款规定的价格,并设定兜底价格予以确立。同时,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和类型化案例等方式明确专利盒政策适用的收入类别,为税务机关个案核定提供依据,确保专利收入与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挂钩。
三是科学确定专利盒的税率安排。当前,国际上实施专利盒政策的国家或地区普遍设置的优惠税率比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0%~20%。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为此,可参考国际做法将专利盒优惠税率设定在“5%~15%”之间,通过试点推进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并且,优惠税率可根据企业“自主研发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程度越高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所得,应当适用越低的优惠税率,以此增强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
四是注重“关联法”在专利盒政策中的应用。关联法的核心是,将研究开发领域的税收优惠与经济实质重新结合起来,确保享受优惠的知识产权所得与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引入专利盒政策过程中,有必要将合格的研发支出与知识产权所得关联起来,确保可享受优惠的所得与合格研发支出成正比。从鼓励国内自主研发的角度,也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关联机制,确保知识产权研发国家和提供优惠的国家相匹配,有效遏制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问题,更大程度地激励纳税人进行自主研发。
五是完善专利盒政策的配套制度。专利盒政策的享受往往需要经过事前申请、事中审查和事后兑现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关系着纳税人最终能否获得相应优惠支持。为此,在事前申报阶段应当赋予纳税人更大的申请便利,通过在申报表中单独设置“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涉税情况”提醒纳税人重视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在事中审查阶段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对专利的授予、商业化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持续监控,防止优惠滥用的风险;在事后阶段应结合知识产权衍生收入的净额按照优惠税率为纳税人及时兑现待遇,纳税人认为不合理的,还可寻求必要救济。
[作者王婷婷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20QNFX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