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骑上心爱的小摩托?未成年,不可以!

2024-09-20 19:36
安徽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日,小华(时年17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紫蓬镇某路口处超车时,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的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马某重伤。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华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马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马某近亲属认为小华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其有监护职责。小华驾驶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为陈某,系陈某网上购买未过户的车辆。陈某将机动车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小华,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将小华及小华母亲、车辆所有人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庭审期间,小华及小华母亲辩称,陈某明知小华系未成年且无驾驶资质,而将车辆出借,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系该车辆交强险购买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主次责任,应由陈某承担。同时,起诉时小华已经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收入,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陈某辩称,因购买时间较短、没有完成过户等原因,无法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其并没有将案涉车辆出借给小华,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小华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事故发生时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事故发生时小华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小华母亲作为小华监护人,未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已经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小华庭审中陈述其现已有稳定收入,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鉴于庭审时其已经成年,其自愿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系其自身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即小华可对小华母亲的赔偿义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第四,案涉摩托车投保义务人为陈某,侵权人为小华,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侵权人为共同被告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共同承担责任。同时,本案中,小华和陈某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明知小华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仍放任其驾驶摩托车出行,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对于原告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小华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在小华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华母亲对陈某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义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如遇突发状况,将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摩托车与汽车等机动车均要求年满18周岁,且必须持有驾照。该案也提醒广大家长,平时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制止子女的危险驾驶行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相应驾驶证的人驾驶。出借车辆时,车主应尽到检查车辆、核实驾驶人驾驶资格等注意义务。

原标题:《【以案释法】骑上心爱的小摩托?未成年,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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