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法有说法丨强制执行措施面面观

2024-09-18 21:02
北京

强制执行措施是解决“执行难”的最有力保障之一,不管是罚处迟延履行金、限制高消费还是司法拘留等等,都是维护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合法手段。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这些强制执行措施总有这样那样的困惑,这些措施背后有着不一样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下面就跟着延法君一探究竟吧。

上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统称“黑名单”?

法官,他欠钱不还,明显是个“老赖”,我想让他上“黑名单”!

“黑名单”是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两种执行强制措施的日常说法,作为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有很大不同,不可等量观之。

适用对象方面,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了其未履行义务之外,还需满足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条件。

适用时间方面,我国法律没有对限制高消费的时间进行明确限制;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若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适用对象方面,如果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是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但却不能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拘留措施何时用?

法官,他不还钱,你们为什么不拘留他?

司法拘留是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不止在执行阶段可以适用,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都可以发挥威慑作用。在执行工作中,很多申请人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就应该被拘留。但拘留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必须依法适用。

概括来说,执行过程中适用拘留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满足其一即可适用:一、被执行人有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如隐藏、变卖已经被查封的财产,暴力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通过高买低卖来减损自己的履行能力等情况;三、被执行人有拒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的情形;四、被执行人违反了限制消费令,如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入住星级酒店等情况。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迟延履行金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么区分?

法官,被执行人不按时给我钱,我能得到迟延履行金吗?

不不不,如果他不按时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我们可以让他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不能让他支付迟延履行金,两者看起来相似,适用范围却完全不同。

如果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大致分类,可将其分为金钱给付义务和非金钱给付义务。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那么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除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外,还要履行这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申请查阅相关信息等等,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都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造成损失的,还要双倍补偿申请人所受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二款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现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过程,既是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过程,更是传递善意文明执法理念的过程,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对于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既要求力度、也要求精度,更要注重比例原则,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执行局

文字:赵奇

原标题:《延法有说法丨强制执行措施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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