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两狗打斗 主人“拦架”被咬伤,责任怎么划分?
2024-09-11 17:12
河南
现在,城市养狗要求拴绳防止咬人逐渐规范,但农村养狗还是出现管理漏洞,一些农户养的狗在村里及田野里乱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纠纷。农村散养狗伤人后责任怎样划分、怎样赔偿,请看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1日19时许,在博爱县金城乡某村与孝敬镇某村交界处运粮河桥附近,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在遛狗时双方均未拴狗绳,导致两狗发生打斗撕咬,原、被告为制止、拦开两狗打斗行为,原告被狗咬伤,住进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14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所饲养的狗均属烈性犬种,作为动物饲养人应严格遵守饲养规定,对其饲养的狗未有效管理,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养犬许可证及未牵拴狗绳,导致两狗发生打斗撕咬,原告所受伤害是在制止两犬撕咬的过程中被狗咬伤,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24246.23元,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除其垫付的10500元后,再赔付原告4047.74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均未对犬只采取牵狗绳等安全措施,违反了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文明饲养宠物事关城市乡村文明及社会和谐。宠物饲养人在行使自己公民权利,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必要的义务,避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博爱县
人民法院
原标题:《案例 | 两狗打斗 主人“拦架”被咬伤,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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