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

2024-09-09 17:02
贵州

社区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平台,社区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也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住宅小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的物业服务,居民的生活品质与物业服务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伴之业主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持续增强,物业公司发展状况、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公众物业服务消费观、期待值存在差异等因素的交织叠加,导致物业服务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虽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小,但关系居民幸福生活“大民生”,妥善防范化解物业服务纠纷,是人民法院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为此,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该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发挥司法审判对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促推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良性互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物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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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应对公共排污管道破裂致损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受某小区业委会委托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支付标准等。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诉讼中,业主认为其所购买的地下室库房因公共区域管道破裂导致大量污水在其库房内排出,致使其财物受损才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提出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偿房屋修复费用。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关于物业服务费支付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始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业主应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服务意识不强,与业主沟通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对本次纠纷的产生也负有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楼房的物业管理者,其对公共排污管道负有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物业公司怠于认真履行检查、维护、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排污管破裂,给业主造成损失,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管理者,其对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的养护管理、停车管理等内容负有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因物业公司怠于履行检查、维护、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本案判决结果在明确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同时,也判决对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地解决了矛盾纠纷。物业公司如认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可另行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

原标题:《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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