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有约 | 婚姻存续期间提取的公积金,离婚时可以分配吗?
家事法·有约婚姻存续期间提取的公积金
离婚时可以分配吗?
Part.01
以案说法
陈某与夏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
因夫妻感情破裂,陈某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陈某与夏某离婚,夏某2023年12月底前支付陈某补偿金10000元。
庭审中发现,2016年6月1日,夏某提取公积金14400元;2017年5月16日,夏某提取公积金14400元;2018年6月4日,夏某提取公积金14400元;2019年6月10日,夏某提取公积金14400元;2020年6月10日,夏某提取公积金14400元;2021年6月8日,夏某提取公积金14400元;2022年6月6日,夏某提取公积金28800元;2022年8月26日,夏某提取公积金131515.81元。
Part.02法院审理
关于陈某主张依法分割夏某住房公积金16万元余元的问题。
审理中查明,夏某于2016年至2022年6月期间,夏某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大,且较为固定,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提出夏某有隐藏、挥霍公积金的证据,故确定案涉2016年至2022年6月期间的公积金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已无余额可供分配,不能在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关于夏某2022年8月提取公积金共计131515.81元,夏某辩称,该项款项已用于偿还债务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提供了银行卡交易记录予以佐证,鉴于该项金额较大,距离陈某、夏某2023年3月离婚时间较短,夏某又有稳定的工作,其亦未提供用于偿还债务的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对夏某提取2022年8月的公积金131515.81元予以均等分配,由夏某支付陈某对价补偿款65757.91元。
Part.03以案释法
婚前公积金余额部分已于婚后提取,无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个人开支,均已提取,不再存留于账户。故不能在分割剩余公积金时作为个人婚前财产予以扣减。
起诉离婚前4个月一方提取的大额公积金,对于大额转账、取款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亦未提供用于偿还债务的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该公积金应予以分割。

原标题:《家事法有约 | 婚姻存续期间提取的公积金,离婚时可以分配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