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转移、拒不申报财产,三名被执行人被判处刑罚!
在执行案件中
部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
反而以各种方式拒不执行
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宿迁法院依法对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一起来了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案例一
2021年,泗阳法院就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刘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向建材公司支付款项9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建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刘某名下银行账户。为逃避执行、隐匿财产,刘某在得知自己的工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私自使用其亲属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接收工资,并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致使上述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审理判决
经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法官发现被告人刘某拥有另一公司的50余万元到期债权,遂将线索移送执行部门,泗阳法院执行局顺利查控该笔款项。在刘某亲属代为履行剩余款项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宣告适用缓刑。
在庭审中,刑庭联合执行局组织多名被执行人旁听该案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对旁听被执行人进行集中劝诫。亲身体验拒执罪的案件审理后,被执行人端正了心态,摒弃了侥幸心理,3个案件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义务,另有3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共计到位金额22万余元,成为“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运行的成功缩影。
案例二
2018年3月,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沭阳法院判决王某、刘某限期内给付原告陈某案款1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刘某未按期履行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王某和刘某私下合伙购买一栋厂房,后来,王某又于2018年9月将该厂房转卖他人。王某为了规避法院执行,要求买受人将购房款50.5万元分开打入王某母亲付某、配偶孙某的银行卡中,王某实际使用该两张银行卡,在收到购房款后,王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9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王某因涉嫌拒执行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3年7月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已履行涉案还款义务,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等法律条款,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
祝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泗洪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某偿还祝某借款470500元及利息。2015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杨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多次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给付义务,但杨某某未予履行且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处置杨某某所有的菜市场摊位,经流拍后作价40320元交付祝某抵偿杨某某欠其债务。后因多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杨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理判决
2017年3月,因杨某某拒绝或虚假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在强制执行期间,杨某某明知自己为失信被执行人,仍在继承其父亲遗产80000元后用于投资经营推拿店,拒不按照判决要求履行给付义务,在自己投资的推拿店盈利200000余元情况下,亦未将其个人分成部分用于履行还款义务。且期间其名下银行卡进账流水达210000余元,亦存在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使用他人微信、银行卡大额消费的事实。
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024年1月,经泗洪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耍“小聪明”、施“小伎俩”,企图拖延履行、规避执行,从而实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触犯了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原标题:《隐匿、转移、拒不申报财产,三名被执行人被判处刑罚!》

